前言
想必大家在办案的过程中,总是会遇到家属问,什么时候逮捕,什么时候案件送到检察院,什么时候能够开庭等等一些程序性问题。笔者也会经常遇到类似的情况。因此,通过整理,以图表的形式针对一般案件将程序性期限展示出来,以供大家参考。当然,因页面有限,本图表只是简略的罗列出最基本的期限,更加详细的比如退侦补侦,申请延期、经常委会批准等等特别的时间期限因不是每一个案件都需要用到,因此不在一一说明。图表如下,如有错误或等简单易懂有利于客户理解的,还请批评指正。
通过法条总结的图片内容可以看出从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三日内认为需要逮捕的,则提请检察院批准,检察院自收到申请的,应当7日内作出批捕或者不批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申请延长拘留1到4天时间,最长可延长至30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也就是说从当事人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到逮捕决定的时间,一般10天(3+7),特殊的14天(3+4+7),最长可以到37天(30+7)。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相关规定。
对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后办案机关有2个月的侦查期,对于案件负责的,期限届满仍不能终结的可以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后再延长一个月。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案件经市检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长2个月,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的经批准可以再延长2个月。在这个阶段最长可以延长7个月,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的,可以更长,但一般生活中接触的小案件,单人单案的2个月的侦查羁押期已经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相关规定。
过了侦查期需要起诉的案件,一般都要经检察院起诉。对办案机关移送的案件,检察院应该在1个月内做决定,案情负责的可以延长15日,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对于起诉时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有1个月的时间,有两次补充侦查的机会,也就是说这段时间一般1个月或者1个半月,最长可以3个半月。这个阶段一般1个月或者1个半月就足以,除非是大的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相关规定。
案件移送之后就是法院立案以及接下来的开庭审判等工作。法律规定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内审判,最迟不得超过3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后可以延长三个月一般来说很少会出现这种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二十条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对于当事人来讲,单人单案或者证据收集简单,侦查难度不大的一个简单的刑事案件从犯罪嫌疑人抓进去到一审开庭一般5个月左右就可以开庭审判了。
亲爱的看官你了解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