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哪里可以做个人亲子鉴定?东莞中检国权可以做dna亲子鉴定咨询,地址在东莞市东城街道东莞大道11号环球经贸中心1104。广东省东莞市亲子鉴定机构有很多,为了方便快速找到广东省东莞市亲子鉴定哪里可以做,小编特意整理了广东省东莞市正规司法鉴定机构名单供您参考,排名不分先后。注:各鉴定机构的鉴定类别不同。请根据自身情况和鉴定机构的经营范围进行选择。内容仅供参考。
一、广东省东莞市个人亲子鉴定正规机构大全
广东省东莞市亲子鉴定中心
1、东莞中检国权亲子鉴定咨询中心
东莞亲子鉴定中心地址:东莞市东城街道东莞大道11号环球经贸中心1104
东莞亲子鉴定中心电话:185-8819-1119
东莞亲子鉴定工作时间:8:30-18:00
亲子鉴定中心业务范围:东莞市司法亲子鉴定,东莞市隐私亲子鉴定,东莞无创胎儿亲子鉴定,旁系亲缘鉴定,个体识别,其他基因检测等亲子鉴定咨询服务;
亲子鉴定服务范围:东莞东城街道、东莞南城街道、东莞莞城街道、东莞万江街道、东莞松山湖区、东莞常平镇、东莞长安镇、东莞石龙镇、东莞茶山镇、东莞企石镇、虎门、厚街、东坑、横沥等东莞周边地区
二、广东省东莞市司法鉴定所机构
声明:以下东莞司法鉴定机构信息皆来自网络,仅供参考。并非全部鉴定机构都可以提供亲子鉴定服务,请结合机构的业务范围以及自身实际情况进行选择。机构排名不分先后,侵权请联系删除。
东莞市东城区:
1、东莞东城区中检国权亲子鉴定中心 地址:东莞市东城街道
2、东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 地址:南城街道袁屋边阜东路
3、东莞市司法鉴定协会 地址:东城街道东城西路
东莞市南城区:
1、东莞南城区中检国权亲子鉴定中心 地址:东莞市南城街道
2、东莞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中心 地址:南城街道袁屋边阜东路
3、广东路通司法鉴定所 地址:银丰路财津银座A座
4、广东华南司法鉴定所 地址:宏图路南信产业国际
5、广东至信司法鉴定所 地址:南城街道塘坝二路报业大厦
东莞市寮步镇:
1、东莞寮步镇中检国权亲子鉴定中心 地址:东莞市寮步镇
2、中国沉香鉴定评估中心 地址:上坊二巷与祥富路交叉口东
东莞松山湖区:
1、东莞松山湖区中检国权亲子鉴定中心 地址:东莞市松山湖区
2、广东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 地址: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新城大道
东莞市常平镇:
1、东莞常平镇中检国权亲子鉴定中心 地址:东莞市常平镇
1、东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常平检验点 地址:常平镇东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
东莞市莞城区:
1、广东德方司法鉴定所 地址:莞城街道八达路
个人亲子鉴定和司法亲子鉴定的区别是什么?
一、个人亲子鉴定:可以不带任何证件,隐私性高,只是让委托人自己知道结果。可自行取样送到鉴定中心,也可到鉴定中心由法医取样。
二、司法亲子鉴定:需携带所有相关证明材料提供工作人员验查身份。单亲鉴定必须征得委托人父、孩子双方同意,正常家庭的亲子鉴定则需委托人父、母、孩子三方同意,同时到场,由鉴定中心法医现场取样,鉴定中心律师现场作证并开具证明。鉴定结果具有法律效应。
东莞市哪里可以做亲子鉴定?
1.司法鉴定所或者司法鉴定中心可以做亲子鉴定,其服务范围内必须要有亲子鉴定的资质。
2.医院下属的司法亲子鉴定中心可以做亲子鉴定,但是较少大型医院会设立司法鉴定中心,具备亲子鉴定资质,业务范围有亲子鉴定的司法鉴定中心也是可以做亲子鉴定的。
3.社会上的生物公司,基因公司可以做亲子鉴定,需要注意的是,生物基因公司也需要有医学检验资质的,具备实验能力的。
注意。司法鉴定机构业务范围需亲权鉴定,国家规定司法鉴定机构不能接受个人委托的亲子鉴定,因此了解个人用途的亲子鉴定类型一般是去基因公司、第三方鉴定机构。
法律拓展:
司法鉴定亲子鉴定的规定
已经2007年7月18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第四条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
第五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未经委托人的同意,不得向其他人或者组织提供与鉴定事项有关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照有关诉讼法律和本通则规定实行回避。
第七条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
第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收取司法鉴定费用,收费的项目和标准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对于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有违反司法鉴定行业规范行为的,由司法鉴定行业组织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第十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司法鉴定人有违反本通则或者所属司法鉴定机构管理规定行为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