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柏拉图的正义理想和亚里士多德的正义理想比较一下,我们可以看到,至少在理论上正义可以由两种不同的方法实现,它可以由权力分配,也可以由法律分配。
柏拉图的正义观念只能够在极权国家里面实现。为保证各人守着他自己的阶级与责任,并正确地担任适合他的特长与才能的工作,那么必须有一个明睿的万能的权威存在以治理国家。至于各人的自决,在柏拉图的共和国里面是严格地受到限制的,公民在生活上的位置由在上者加以指定,柏拉图不承认各人的任何“权利”。他只承认社会的和伦理的责任。公的权威机关所担任的工作就是查考个人的特殊的才具和能力并且将他放在最适宜的位置。
这一社会秩序必须注意使能力相等和德行相等的人们在生活上占有相同的位置,不然的话,社会便会弥漫着一种专横的偏爱和不合正义的共同的感觉。可是困难正发生于此。要明了并判断一个人的性质是十分艰难的。一个人对于他自己应该选择怎样的职业也许会抱着疑问,可是无论如何,与一个公家的官吏相比,他也许是一个较佳的判决者。在柏拉图的共和国里面,公家的官吏奉命担任这种超人的工作,有权决定各人对于社会有什么价值,并给他指定担任什么社会功能。这些公家的官吏,必须查明他是有“金”的价值还是“银”的价值亦或仅有“铜”或“铁”的价值。于是按照他的价值把他放在相当的阶级上。
可是统治者们在对于他们的子民评价的时候不会犯危险的错误吗?在决定一个孩子或一个青年人的未来职业的时候,有什么不易的准绳吗?而且纵使有某些准绳,治理的机关不会常常犯有错误的判断吗?尤其是当这些机关不能密切地认识每一个子民的时候。一个人如果由于他的自由意志被迫投入一种错误的职业而不能脱离它,这个人是一个至极可伶的对象。
统治机关所犯的违反正义与专擅行为的危险在柏拉图式的共和国中实在是很大的。歧理由就是在柏拉图的共和国中不是根据确定的普遍的法规实施的。柏拉图企图不以法律而以权力的行使去实现正义。他对法律是敌对的,因为他认为法律没有那种足以应付人生的种种无常需求的弹性。他的“哲人王”和他们的监护者们是不受任何限制的,因为在司法上的限制会产生某种僵硬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