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篇推送我们讲了,在恋爱期间购房,即婚前购房的有关法律知识。其中就可以看出,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情况是非常复杂的,仅仅是婚前购房,我们就罗列出了六种情况。今天我们把父母出资的其他几种情况再做进一步的说明和解释。
1.父母对子女购房出资,并不代表父母就有所有权
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出现在房产证上的权利人才能被看做房产所有人。也就是说,虽然你在子女购房过程中出钱了,但如果房产证上没有父母的名字,父母对所购房产就没有所有权。
2.没有借条就不能成立借款关系
有些父母在自己子女离婚时主张当时为自己子女出资是借钱给他们买房,现在要求他们返还当时的借款。如果说当时没有打借条,给付的又是现金,当出现争议时,这项借款的请求很难被法院支持。还有些人,在子女离婚时“补”一张借条,但仅仅有这一张“借条”,没有转账记录或者其他可以证明借款存在的证据,此项借款往往是很难被认定的。并且,现在鉴定技术十分发达,很有可能通过技术鉴定就识破了这项“计谋”,惹来其他法律责任。
3.父母全款为子女购房时的产权归属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婚后,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上面法条的意思是说,在没有明确表示的情况下,
婚前,父母出资=======》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予
婚后,父母出资=======》对小两口的赠予
但是要特别注意下面这一条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继续将法条翻译成大白话,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结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
房产证上只有出资父母的子女的名字=====》出资方子女的个人财产
房产证上有夫妻两人的名字============》夫妻共同财产
双方父母共同出资为子女购房==========》按出资比例,按份共有(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为共同共有)
4.父母出首付,夫妻共同还贷时的产权归属
如果房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也就是房产证上有夫妻两个人的名字,
不论是一方父母出的首付还是双方父母一块出的首付,房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是婚后房的房,不管登记了谁的名字,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是婚前购房,房产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一般房屋产权会归登记人所有,但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产权一方应向对方做出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