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9讲 最低零售价限制(1/4)
我们在开始讲反垄断法的时候说,任何限制贸易的行为就是违反《反垄断法》的。但现实生活中,有大量的商业模式本身就是限制贸易的。这些商业模式,到底是促进竞争,还是破坏竞争?到底对消费者来说是好的,还是坏的呢?
今天讲了,在1911年迈尔斯博士案当中最低零售价限制的做法,以及美国最高法院认为它违反《反垄断法》的理由。
在2007年,美国最高法院又推翻了自己当年的判决。
课后思考
你认为最低零售价限制的这种做法,究竟有什么积极的经济意义?
第150讲 最低零售价限制(2/4)
今天,我给你解释了最低零售价限制背后的经济学原因,最低零售价限制确实能够显著地,甚至完全地消灭它们之间的价格竞争。但是竞争是无所不在的,减少了价格维度上面的竞争,零售商之间就会在价格以外的维度——也就是服务的维度展开竞争。
所以这种做法,会促进零售商之间提供服务的积极性,而这是厂家所希望达到的效果。最低零售价限制,在削弱了同一个品牌不同零售商之间的竞争的同时,增强了不同品牌之间的竞争,这对消费者而言是利远远大于弊的。
简单地说,最低零售价限制这种做法,历史上早就有了,但是在1911年被美国最高法院判作违法。经历了49年,也就是差不多半个世纪之后,经济学家终于给出了理由充分的解释。又再经历47年,差不多也是半个世纪,美国最高法院才接受经济学家的建议,正式修正自己的错误,让最低零售价限制变得合法。
一个认识上的错误,要经历差不多100年才得到纠正。
课后思考
厂家做分区销售也是一种常见的商业模式,就是厂家规定不同的区域,由不同的销售代表来负责销售,不同地区之间的货品不能流通、不能串货,这种划分销售区域的做法,到底合理还是不合理?为什么?
第151讲 最低零售价限制(3/4)
今天系统地串讲了垂直销售限制之争的三场战役:
- 第一场是关于销售区域划分的;
- 第二场是关于最高零售价限制的;
- 第三场是时间跨度最长的,关于最低零售价限制的。
三场战役打下来,垂直销售限制算是在美国合法了。
课后思考
像反垄断法这种复杂的案子,要经过将近100年才能彻底理解的案子,执法的权力往上移,也就是全国只有一个统一的执法机构来执行呢;还是往下移,让地方的司法机构也可以执法。你认为哪一种的效果会更好?为什么?
让地方的司法机构来执法会更好。
第152讲 最低零售价限制(4/4)
今天讲了垂直销售限制,背后的经济学原理的一些具体应用。我们把它用到了书店的例子、买服装的例子、茅台酒的例子。我们还对中国的《反垄断法》当中,对垂直销售限制的规定做了一个简单的评论。
课后思考
你对哪些商品是坚持要买行货的?有哪些商品是不在乎买水货的?
不知道“行货”和“水货”具体指什么,不同的行业似乎有不同的内涵,但大意应该是指销售渠道是否正规。
使用生命周期较短的商品,比如手机、电脑等,只要质量没有先天差别,我对销售渠道并不在意,因为用一段时间就扔了。
但如果某个商品要用三五十年,甚至可能一直传给子孙,比如房产、珠宝等,我情愿用更高的价格来降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