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观点:结合本土资源,循序渐进,不可操之过急,从某种程度上反对“变法”。(根基于经济改革大背景下的行为习惯观念规范宗法的系统科学入法,回归传统是遵循发现规律,与旧习惯观念无必然联系)
“变法”制定强制力保证实施为经济发展服务的,代表统治阶级意志的立法模式。法律的定义,经济角度,政治角度,社会人文学角度(制度和可预测性)。
每个人都是独特的知识个体,在社会交往中,每个个体无意识地相互交融碰撞调整,从而演变出今天为世人依赖适用的经济(无形的手,亚当斯密)国家法律(霍姆斯,法律是无意识的演绎结果而非设计结果)体系。
体系的无边际性,无法囊括性和另一方面地方性和具体性不能按图索骥演绎成章。休谟“谨慎确定普遍政治规则,因为存在异常惯例”。这也决定“变法”之理论的不科学。
然而最大的成本是时间,孔子“七十而从心所欲,不逾矩”和萨维尼“一切所有权,,”。时间是一切问题的答案,,??没有最好的选择只有坚持和努力??
萨维尼(法律关系本座说,国际私法的法律的地域适用原则问题,需考量法律关系本质)“一切所有权都是因时效而成熟的他主占有”,实属翻译错误:权利不是占有。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方式之一才是因时效成熟的他主占有,即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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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对立法的启示
1.破产法的执行难
没有规模经济的出现,法律不配套,社会条件的不成熟。法律不易于被人们接受(行政程序繁杂),行为人就可能采取交易费用更低的方式(包括法律规避)来解决纠纷。
2.国库券市场的建立
3.启示
注重司法成本,立法和司法的人才不对接,将增加司法成本,导致立法和司法分离。
不能简单地把法治,法律理解为制定法,注意研究市场和经济的运作规律和需求,运用经济决策解决问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遵循市场经济原则的决策就是正确的法律决策,也就是正确的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