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灭火机理
(一)干粉的灭火机理
1.化学抑制作用。
2.隔离作用。
3.冷却与窒息作用。
(二)干粉灭火剂
干粉灭火剂是由灭火机料+适量润滑剂+少量防潮剂混合后共同研磨制成的细小颗粒。
(三)干粉灭火剂的类型
1.普通干粉灭火剂
这类灭火剂可扑救B、C、E类火灾,称为BC干粉灭火剂。
1)以碳酸氢钠为基料的钠盐干粉灭火剂。
2)以碳酸氢钾为基料的紫钾干粉灭火剂。
3)以氯化钾为基料的超级钾盐干粉灭火剂。
4)以硫酸钾为基料的钾盐干粉灭火剂。
5)以碳酸氢钠和钾盐为基料的混合型干粉灭火剂。
6)以尿素和碳酸氢钠(碳酸氢钾)的反应物为基料的氨基干粉灭火剂(毛耐克斯Monnex干粉)。
2.多用途干粉灭火剂
这类灭火剂可扑救A、B、C、E类火灾,称为ABC干粉灭火剂。
1)以磷酸铵盐为基料的干粉灭火剂。
2)以磷酸铵和硫酸铵混合物为基料的干粉灭火剂。
3)以聚磷酸铵为基料的干粉灭火剂。
3.专用干粉灭火剂
这类灭火剂可扑救D类火灾,称为D类专用干粉灭火剂。
1)石墨类,在石墨内添加流动促进剂。
2)氯化钠类,选择不同的添加剂用于不同的灭火对象。
3)碳酸氢钠类,添加某些结壳物料可制作D类干粉灭火剂。
(四)注意事项
1.BC类与ABC类干粉不能兼容。
2.BC类干粉与蛋白泡沫或者化学泡沫不能兼容。
3.对于扩散性强的气体(氢气、乙炔)、精密仪器、仪表不使用干粉。
二、系统的组成和分类
(一)干粉灭火系统的组成
1.干粉灭火系统在组成上与气体灭火系统类似。
2.由干粉灭火设备(干粉储存容器、驱动气体瓶组、启动气体瓶组、减压阀、管道及喷嘴)和自动控制(火灾探测器、信号反馈装置、报警控制器)两部分组成。
(二)干粉灭火系统的分类
1.按灭火方式分类
1)全淹没干粉灭火系统。
2)局部应用干粉灭火系统。
2.按设计情况分类
1)设计型干粉灭火系统。
2)预制型干粉灭火系统。
3.按系统保护情况分类
1)组合分配系统。
2)单元独立系统。
4.按驱动气体储存方式分类
1)储气式干粉灭火系统。
2)储压式干粉灭火系统。
3)燃气式干粉灭火系统。
三、系统工作原理及使用范围
干粉灭火系统启动方式可分为自动控制和手动控制。
(一)系统工作原理
1.自动控制方式
保护对象着火后,温度上升达到规定值,探测器发出火灾信号到控制器,然后由控制器打开相应的报警设备(声光及警铃),当启动机构接收到控制器的启动信号后将启动瓶打开,启动瓶内的氮气通过管道将高压驱动气体瓶组的瓶头阀打开,瓶中的高压气体进入集气管,经过高压阀进入减压阀,减压至规定压力后,没通过进气阀进入干粉储罐内,搅动罐中干粉灭火剂,使其疏松形成便于流动的气粉混合物,当干粉罐内的压力升到规定压力数值时,定压动作机构开始动作,打开干粉罐出口球阀,干粉灭火剂经过总阀门、选择阀、输粉管和喷嘴对着火对象喷射。
2.手动控制方式
手动启动是防护区内或保护对象附近的人员在发现火险时启动灭火系统的手段之一,要求安装在靠近防护区或保护对象同时又能确保操作人员安全的位置。
手动紧急停止是系统启动后的延时时段内发现不需要或不能够实施喷放灭火剂的情况时可采用的一种使系统中止的手段。一旦系统开始喷放灭火剂,手动紧急停止装置便失去了作用。启动紧急停止装置后,虽然系统控制装置停止了后续动作,但干粉储罐仍在继续增压,系统处于蓄势待发状态,可能仍需要重新启动系统,所以要求在使用手动紧急停止装置后,手动启动装置可再次启动。
(二)适用范围
干粉灭火系统迅速可靠,适用于火焰蔓延迅速的易燃液体,造价低,占地小,不冻结,对于无水和寒冷的北方尤为适宜。
1.系统使用范围
1)灭火前可切断气源的气体火灾。
2)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熔化固体火灾。
3)可燃固体表面火灾。
4)带电设备火灾。
2.系统不适用范围
1)火灾中产生含有氧的化学物质,如硝酸纤维。
2)可燃金属及其氢化物,如钾、钠、镁。
3)可燃固体深位火灾。
四、系统设计参数
干粉灭火系统是依靠驱动气体(惰性气体)驱动干粉的,干粉固体所占体积与驱动气体相比小得多,宏观上类似于气体灭火系统。
(一)一般规定
1.当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有可燃气体、易燃、可燃液体供应源时,启动干粉灭火系统之前或同时必须切断气体、液体的供应源。
2.可燃气体、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熔化固体火灾宜采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剂;可燃固体表面火灾应采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剂。
3.组合分配系统的灭火剂储存量不应小于所需储存量最多的一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储存量。
4.组合分配系统保护的防护区与保护对象之和不得超过8个。
5.防护区与保护对象之和超过5个时,或者在喷放后48h内不能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时,灭火剂应由备用量。备用量不应小于系统设计的储存量。
6.备用干粉储存容器应与系统管网相连,并能与主用干粉储存容器切换使用。
(二)全淹没灭火系统
1.喷放干粉时不能自动关闭的防护区开口,其总面积不应大于该防护区总内表面积的15%,且开口不应设在底面。
2.防护区的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5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25h,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压不宜小于1200Pa。
3.灭火剂设计浓度不得小于0.65kg/m³ 。
4.干粉喷射时间不应大于30s。
5.防护区应设泄压口,并宜设在外墙上,其高度应大于防护区净高的2/3。
(三)局部应用灭火系统
1.保护对象周围的空气流动速度不应大于2m/s。
2.当保护对象为可燃液体时,液面至容器缘口的距离不得小于150mm。
3.灭火系统的设计可采用面积法或体积法。当保护对象的着火部位是平面时,宜采用面积法;当采用面积法不能使所有表面被完全覆盖时,应采用体积法。4.采用面积法设计时应符合:
1)保护对象计算面积应取被保护面的垂直投影面积。
2)架空型喷头应以喷头的出口至保护对象表面的距离确定其干粉输送速率和相应保护面积;槽边型喷头保护面积应由设计选定的干粉输送速率确定。
5.采用体积法设计时应符合:
1)保护对象的计算体积应采用假定的封闭罩的体积。封闭罩的底面应是实际底面;封闭罩的侧面及顶部当无实际围护结构时,它们至保护对象外缘的距离不应小于1.5m。
2)喷头的布置应使喷射的干粉完全覆盖保护对象,并应满足单位体积的喷射速率和设计用量要求。
6.室内的干粉喷射时间不应小于30s,室外或有复燃危险的室内不应小于60s。
(四)预制灭火装置
1.灭火剂储存容量不得大于150kg。
2.管道长度不得大于20m。
3.工作压力不得大于2.5MPa。
4.一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宜用一套预制灭火装置保护。
5.一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所用预制灭火装置最多不得超过4套,并应同时启动,动作响应时间差不得大于2s。
6.管网起点(干粉储存容器输出容器阀出口)压力不应大于2.5MPa,最不利点喷头工作压力不应小于0.1MPa。
7.清扫管网内残存干粉所需清扫气体量,可按10被管网内驱动气体残余量选取;瓶装清扫气体应单独储存;清扫工作应在48h内完成。
五、系统组件及设置要求
(一)系统组件
1.储存装置由干粉储存容器、容器阀、安全泄压装置、驱动气体储瓶、瓶头阀、集流管、减压阀、压力报警及控制装置等组成。
2.干粉储存容器设计压力可取1.6MPa或2.5MPa压力级。
3.干粉灭火剂的装量系数不应大于0.85,增压时间不应大于30s。
4.驱动气体应选用惰性气体,宜选用氮气;二氧化碳含水率不应大于0.015%,其他气体含水率不得大于0.006%;驱动压力不得大于干粉储存容器的最高压力。
5.储存装置的布置应方便检查维护,并宜避免阳光直射,环境温度应为-20~50°C.
(二)系统设置要求
1.驱动气体管道内保持干净,减压阀前要经过过滤网。
2.干粉灭火剂最好在晴天灌装,避免在阴雨天操作,并应一次性装完立即密封。
3.喷头工作压力一般为0.005~0.07MPa之间。
4.全淹没系统喷头应均匀分布,喷头间距不大于2.25m,喷头与墙的距离不大于1m。每个喷头的保护容积不大于14m³ 。
5.扑救BC类火灾推荐采用碳酸氢钠干粉;扑救A类火灾推荐采用磷酸铵盐干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