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里的战友们经常讨论退役士兵的应享受什么样的待遇,国家又出台了什么样的政策,有人翘首以盼,有人张嘴喷骂……为防造成对政策及政府的误解,本人查阅资料,试作一个归纳,以正视听。
自今年开年以来,全国多地,陆续召开会议,展开退役士兵的登记、摸底调查,出台新规等方式,积极解决退役士兵安置问题。在一些省份新规,新意见发布后,随之,各地也陆续推出相应解决通知,作为农村退伍兵的你,都知道么?
纵观这些新规,其适用对象主要是1978年以来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而在内容方面,主要是在对以往国家规定的安置政策,权益保障的政策里,没有落实而进行进一步的强调,要求落实。而并没有在安置政策方面出台新内容,新政策。说简单,也就是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也许在某些地方,这一解决依然存在很多问题,如落实不到位,不充分落实,变相推诿等等(落实方面的问题)。但这一根本性前提希望战友们应该要明白的,而之所以提及此,则是因为近期通过来自战友的留言发现部分农村战友对此理解有一定误差,认为国家对城镇兵发放补助、出台新政策。而农村兵却没有,这让我们觉得对此应进行说明!
由于经济、文化,环境等等各个方面的原因,农村退伍兵目前整体工作,收入经济状况起点低,面临很多现实的问题,他们期望能在创业、养老、补贴方面能有政策重点扶持,能获得国家关注!
在此心理期待下,加上政策传达不到位,解释不到位,出现理解上的偏差和情感上的委屈可以理解。这也从侧面反映了他们的现状。
我们希望通过下面对国家历史政策和现有政策的解读下,希望农村的战友们能够了解自己所有的权益和应该期待的政策!
从1954年11月1日实行义务兵役制到目前,国家颁布了三个有关退役士兵安置方面的法规。
一、1958年3月17日颁布实施的《国务院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的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入伍时原是家居农村或者城市郊区的农民,退伍后都应当回到原居住地区参加农业生产,当地人民委员会和农业生产合作社应当对他们做好生产上的安排,帮助他们熟悉农业生产技术,给他们从事农业生产的便利。”
二、1987年12月12日颁布实施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三条规定:“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必须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第八条规定: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应当安排工作,住房存在困难的给予帮助及其他有关方面的优先照顾。
三、2011年11月1日颁布实施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的实质是解决就业问题,无论是城镇退役士兵还是农村退役士兵都不安排工作,都以自主就业为主要安置方式,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1.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4.是烈士子女的。
医疗保险方面:对农村籍义务兵当中的7-10级残疾军人、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由政府给予缴费全额补助、享受住院医疗补助、门诊补助。
在待遇方面,老复员军人(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18720元/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5400元/年、参战参试退役人员6000元/年、残疾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60周岁以上退伍义务兵按每服义务兵役一年每月补助25元;残疾军人、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享受优待金,最新标准(2016年)大致为残疾军人8709元/年、老复员军人7838元/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5226元/年。(具体数字,各省市略有差异,供参考)
除此,之外,地方有一些拥军政策, 这里不再一一例举,可以看到由于历史原因,城乡差别在安置条例里是可以看见的,尤其是在前两个阶段。而后国家政策的调整也是显而易见的。但我们在满六十周岁的补贴数额方面,养老政策方面,医疗保险方面依然有着需要提高的地方。随着经济水平攀升,物价上涨,一次性购买城镇养老保险费用难以承担等等存在问题和历史缘由造成部分农村退伍兵无法享受应有待遇的情况。
说到这里,期待国家政策越来越完善,人民子弟兵都能得到应有的待遇!对得起奉献的青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