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狱空荡荡,恶魔在人间丨如何看待携程“虐童门”事件?

文/兔小月

给十七个月大的孩子强灌芥末、殴打两三岁的孩子至身体淤青、穿衣服时不时往孩子口中塞不明物体、推搡挤兑更是“看护”常态……这些可怕的事件正切切实实发生在你我身边。

近日,发生在上海携程亲子中心的多段视频一经上传便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并迅速发酵。网友在心疼低龄宝宝之际,一致性的怒斥这些“老师”的行为,愤慨、痛心之声不绝于耳,希望能够通过法律手段严惩。

目前,携程方面表示,已于当日报警,坚决将事件追查到底。而上海警方也发布消息,警方在得知消息后立即派员到场控制了四名工作人员,其中3人因涉嫌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仍在进一步调查中。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已于第一时间指派未成年人刑事检察部门提前介入该案,引导公安调查取证,依法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携程等有关方面的声明,执法司法机关的介入,涉案人员的下跪道歉……一切都在慢慢步入正确的程序。

然而,半管芥末已经下肚了,安眠药已经喝了,消毒水已经喷进眼睛了,应激障碍已经确诊了,孩子的消化系统、神经系统、面部器官都受到损伤了,甚至孩子一辈子的心理阴影也留下了……伤害已经无法挽回,如何能尽可能从源头制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才是我们每一个法律人所应该思考的。

德者,使人向善为也。法者,使人不敢逾矩也。凡虐童相关方,必须让其受到应有的惩罚,确保法律效应与社会效应的统一。


1.亲子中心老师可能涉嫌什么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19条(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的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次事件警方以涉嫌“虐待被监护人、看护人罪”将相关责任人员刑事拘留,一些网友在得知此罪的法定最高刑为三年时直呼量刑太过于轻,完全不能弥补“恶魔”老师对幼童的伤害。但我们也要看到,在本条中同时规定“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如果对幼童的伤害较重,则需要承担“故意伤害罪”的相关法定刑,最高可判处至死刑。当然,未成年作为我国的特殊保护群体,相较于事件对孩子成长过程中身心受到的伤害而言,确实应进一步精细化法律,如对犯罪嫌疑人从业进行限制、对儿童造成的心理伤害纳入考量范围等,确保量刑更加适当。


2.携程及亲子中心如何负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就本次事件目前掌握的消息来看,携程的初衷是为了解决员工育童问题,提升员工幸福感,将这项业务委托于第三方,这种情况下,相关责任也应由第三方承担。但是,如果携程在选择第三方时,没有秉持这谨慎的态度,在明知第三方资质不全监管不严的情况下仍签订协议,则也要承担相应的过失责任。对于亲子中心而言,这起案件中,亲子中心在家长反映、孩子身体出现严重侵害的时候,才作出了具体的回应,惩罚相关的人员,没有尽到教育、管理的职责。按照我们国家《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3.保护儿童合法权益刻不容缓

儿童是祖国的未来,国家的希望。儿童是祖国的未来,也是民族的希望;亿万儿童能否健康成长,小则关系到家庭的健康和幸福,大则关系到国家的前途命运。

近些年虐童案件频发,2012年,浙江一教师颜艳红因“一时好玩”在该园活动室里强行揪住一名幼童双耳向上提起,同时让另一名教师用手机拍下;江苏兴化板桥幼儿园,老师用熨斗烫伤7个孩子;四川成都某幼儿园,老是用牙签扎孩子的手;西安北郊魏玛福田幼儿园又现胶带封嘴、针扎幼童……这些都让我不禁想起那句:地狱空荡荡,恶魔在人间。

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须不断精进自己的法学修为,为我国儿童保护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出一份力;须肩抗公正之天平,手持正义之利剑,在每一个“虐童”案件中公正司法严格执法,发挥刑法震慑作用,争取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须理性分析普及法律常识,感性表达宣传法治故事,让人民群众知法懂法守法,从源头遏制此类案件的发生,更好的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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