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此前咱们说过《建筑法》第61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可以看出,工程质量报告、验收报告是必须提交的资料。
结合上一讲,我们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建房〔1998〕第102号,下称“《规定》”)要求开发商在向用户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时,为什么必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原因了。
2、实践中,开发商都会通过《补充协议》方式,规避原《购房合同》于己不利的风险。
为了规范商品房市场和商品房建筑质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各省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一般都会有买卖商品房的标准版本,这个版本是用来备案的,因此如果没有变更约定,这个合同条款开发商也需要遵守。
比如,广州市就制定过以下房屋交付时开发商应当交付的资料:
甲乙双方进行房屋验收交接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关该商品房的下列资料:(一)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二)建设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或备案凭证;
(四)供水、供气、供电、通邮的永久使用证明材料;
(五)人防、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六)《房地产(住宅)质量保证书》;
(七)《房地产(住宅)使用说明书》;
(八)《临时管理规约》或《管理规约》。
上述文件中,……上述文件不全的,视为不符合交付标准,乙方有权拒绝收楼,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责任由甲方承担。
从中可以看出,这个约定囊括了诸多新房资料,对保护购房者权益是非常全面的。但开发商就为难了,有些资料甚至在约定交楼时间后一年半载都搞不定,如果自己搞不齐资料,购房者有权拒绝收楼,那时自己还要承担延迟交楼的违约责任,那就麻烦大了。
所以开发商在与购房者签订该份合同之后,都会利用优势缔约地位与购房者签订《补充协议》,对上述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交房标准进行实质变更,比如只要满足前面(一)(二)款约定,即可交房。这样,自己就不需要向购房者履行那么多交付证明资料的义务。
对此,法院的基本态度是:交付质量合格并满足基本生活或经营需求的商品房,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开发商的法定义务,并不因交付资料调整而改变。
啥意思?就是不管购房合同如何约定和变更,交房时必须满足基本生活需要的宗旨不能变!言下之意是,减少交付资料是可以的,但不能免除交房条件的基本要求。
参考案例:(2021)粤01民终2561号
3、总结与建议
1)不管是原合同还是补充协议,《“五方”验收报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是法定的交房资料,其他资料的欠缺不会成为交房条件的法律障碍,除非购房合同或者补充协议有明确约定(但开发商都会在补充协议中减轻自己的义务和责任的)。
2)关键在于交付房屋必须满足居住的基本用途,符合交房条件的,购房者需要按约定收楼。
3)收房不代表能顺利办理产权。一般情况下,竣工验收后,还需要规划许可、竣工验收、消防验收合格,水电煤气永久使用办理完毕,才能最终办理产权证。
4)一个优质的开发商应当严把质量关,做出好产品,而不是靠合同条款占购房者的便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