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笔者遇到一个让人哭笑不得的事,一名当事人想到了一个绝妙的发财方法,向笔者咨询是否合法。
具体操作如下:先入职一个公司,故意不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快满一年的时候以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离职并提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自用工第二个月起至离职前的双倍公司,这样除了正常工资之外,还能多获得11月的工资作为赔偿,上一年的班挣两年的钱,第二年再如法炮制,岂不美哉?
应当说,这名当事人能想到这个方法,说明他对相关法律还是有一定的了解的: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 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支付双倍工资的前提是“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要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劳动者故意不签,是不符合支付双倍工资的条件的。
此外《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也明确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实践中也有不少案例支持上述观点。因此,我只能很遗憾的告诉这名当事人,他的生财之道是行不通的。
但是,这个事件也为用人单位敲响了警钟,那就是如何防止员工故意不签劳动合同恶意索赔。
首先,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尤其是人事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自用工之日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绝不能因为招工难就“睁只眼闭只眼”。也不能认为签劳动合同就是方便劳动者维权而对企业没有好处,须知劳动合同保护的不仅仅是劳动者,对用人单位也是很好的保护。
其次,对于主动提出不签劳动合同或者种种借口躲避签合同的员工,要提高警惕。要注意保留证据,尽量通过书面的方式(或者其他可以明确再现的方式,比如约谈劳动者并录音录像),通知劳动者尽快签署劳动合同,书面通知应让劳动者签字确认,以证明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过错在于员工一方,规避自身风险。
最后,对于多次通知仍拒不签劳动合同的员工,或者明显是故意不签劳动合同的员工,应当考虑解除劳动合同,及时止损。解除劳动合同也需要书面通知,并明确说明解除原因是“劳动者拒绝签署劳动合同”,避免因没有证据导致企业自身处于不利地位。
不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笔者都奉劝各位,只有在合法合理的范畴内行使权利,才有可能保障自身权益不受损,一时的小聪明或许可以带来短期收益,但并非长远之道。法律空子没那么好钻,出来混,迟早要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