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里·劳丹:《错案的哲学——刑事诉讼认识论》读书笔记-3.第一编·第二章

第二章 固定证明标准

一、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和证明标准

设定高于优势证据标准的证明标准的理由:只有在我们相信某种类型的错误代价更大因此更值得避免的情况下,才设定一个远高于中点的标准。在刑事诉讼语境下,是因为我们认为错误认定无辜者有罪比所悟判决有罪者无辜更为糟糕,设定较高证明标准,是为了给予被告人存疑利益。

接下来的问题是,应该将标准设定多高?罗马法传统思想家认为被告人有权获得每一个存疑利益,这相当于设置为1,是不合理的,因为几乎对过去事件的任何断言都存在怀疑的空间。

要回答证明标准设定高度,我们就要首先回答,一个能够适当主张的存疑时的利益程度如何?


二、n,证明标准和存疑时的利益




通过上述三个图,作者说明:每当将证明标准向高于0.5的位置移动,错误定罪的几率被减少,错误无罪判决的数量被增加。

作者认为,证明标准应当被理解为一个分配错误风险的机制。证明标准的判断,以错误定罪成本与错判无罪成本之间的比率(n)为依据。


由此产生两个新问题:n值能否达成统一意见?若能,那么该共识是否足以界定一个证明标准?


†错判无罪和错判有罪的相对成本

错误定罪比错判无罪代价更大。

因此,制度需要使认定无辜者有罪比认定有罪者无辜更加困难。

但是,错判无罪也并不是无关紧要。本书认为:当前的法律制度所允许的、甚至鼓励的错误无罪判决超过了必要、合适的限度。

错判有罪确实比错判无罪更严重,但后者也存在很大成本,不可否认

当前学者推演出的公式:


但是,该公式得出的缺陷在于:证明标准自身并不足以确定实际发生在刑事审判中的错误比率。

真实审判中的错误比率取决于包括证明标准程度在内的三个因素

1.证明标准强度;

2.证据的力度和陪审团从证据进行推理的有效性;

3.进入审判的真正无辜和真正有罪被告人的分配。    →致命问题

第三个是致命问题,其取决于被告人真正清白和真正有罪的数量,而实际表现却取决于检察官的决定。由此,n值虽有意义,但其无法做到反映真实情况,其所固定的证明标准的高度,无法确保真实审判能够体现或者接近这一比率。


三、设定证明标准的一个新起点

一个替代性比率:m

含义:以m值为基础的共识性证明标准说明,每一个无辜被告人被错误定罪就有m个无辜被告人将会被判决无罪。

m值不可无限扩大。这是因为:m值会抬高n值,社会所能接受的n值构成了对m值得边际限制,不能无限降低错误有罪判决发生几率,而低于m值,使得有罪之人过分容易逃脱制裁。

∴我们所寻找的证明标准:从长远来看,每一个错误的有罪判决会产生m个真实的无罪判决。在这种标准下,社会不再关心具体的审判结果是无罪还是有罪,而达到一种“无罪和有罪结果的无差别对待原则”

优势:能够使我们解决似乎没办法解决的问题: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适当程度。

当前存在两种观点,被告人每一阶段都应有存疑利益;审判程序应当倾向于无罪。

作者反驳:定罪标准已经很高,其已吸收了社会有关多少存疑时利益是必需的,已经给了被告人在审判中的一个巨大的利益。


四、以一个客观标准取代主观标准:真正的改革

作者拒绝以概率表达的主观性证明标准。本节讨论了几个其问题所在。

(一)估计一个人信念的概率存在的问题

要对信念确定一个具体的概率,无论是在刑事法领域还是在其他形式经验调查中,都是十分困难的。若要以具体概率来表示证明标准,那么陪审员认定被告人有罪,将被迫确定其有罪确信是否达到这一具体概率的要求,而这是十分困难的。


(二)主观性问题

目前诸如排除合理怀疑非概率性的证明标准,依然是完全主观性的。

刑事法将证明标准寄生于调查者对被告人罪行的确信程度上,其颠倒了事物的逻辑顺序

制度没有为陪审员提供中立或客观的证明标准,相反却由其对犯罪的主观确信强度决定其认定被告人有罪或无罪。此外,制度对陪审员如何获得主观确信也并不施加任何制约无罪判决、有罪判决都是任意的、主观的

一个适当的证明标准不应当依靠一个人对一个假设的主观确信,而应当告诉我们主观确信是否具有正当理由


五、关键性的改革:一个客观标准&结论

证明标准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①对于陪审员理解和适用而言足够清晰、简洁;

  ②客观性的标准本身指向当事人提供的证明结构而不是建立在事实裁判者的主观意识上;

  ③体现了能够得到接受的真实的无罪判决同错误的有罪判决比率(m)的社会契约。

本节考察了一些证明标准的可行性方案(如:(1)证据证明事实同被告人是罪犯的假说一致;(2)不能得出其他任何合理结论;(2)控方证据排除任何能够想到的无罪合理假设。这三条标准被美国最高法院废除,而使用排除合理怀疑标准,作者认为是一种倒退。)。评价:

    排除合理怀疑不满足①、②、③(可能);

    概率性标准不满足①、②;

    其他替代性方案:符合①、②,但是在③方面缺乏实证经验性研究而无法得到确证。但是本文也给出了进行经验研究的思路,是一种实验研究的方法。


法律内似乎有一个首要原则:无论在哪里,只要做出一个决定,就会有一个潜在的或者更多是外在的证明标准与它联系在一起,而成功和失败的成本表达内含于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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