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成都黄娇律师 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原告黄某某称,2015年7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15年8月至2017年5月期间,被告郭某陆续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银行卡转账、微信转账或直接代被告刷卡等方式向被告进行本金支付,金额为754 687元。借款后,被告拒不归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被告郭某则称,被告与原告系情侣关系,原告向被告的转账均为原告给被告的生活费,原被告间不存在借贷关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黄某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注解
恋爱是婚姻的前提,这是个甜蜜与互信的阶段,但没有成功走到一起的情侣间往往会发生一些金钱纠纷,那么情侣之间存在的金钱来往究竟属于何种性质是社会大众关注的焦点,这与社会大众的生活息息相关,我们的普通百姓都很关心法律是如何来界定情侣间的经济纠纷。
情侣关系是较特殊的一种人身关系,黄某某与郭某谈恋爱期间产生的经济纠葛在一定程度上很难分的清,但是并不是说所有情侣间发生的金钱来往都是没法区分的,这要看二者间对某笔金钱是否有明确约定,且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那么是可以认定该笔款项的性质。
本案中,黄某某主张在与郭某恋爱期间给郭某的70余万元是借款,但黄某某并没有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故法院对黄某某的主张未予支持。
谈恋爱本是甜蜜、幸福的,大部分人恋爱的目的都是渴望对方成为自己的终生伴侣,因此在恋爱中涉及的物质及金钱往来就不会分彼此,这是对对方的一种完全信任,如果在二人分手后,付出多的一方都要让对方返还二人共同的花销,这显然不符合社会主流观念,不合公序良俗。“人”是社会发展的基础,如果像恋爱这种亲密的关系都要时刻提防对方,那么人与人之间哪里还会有信任,社会又如何发展?
该案的判决对社会中具有某种特殊关系(不仅限于情侣关系)人物之间在进行金钱交易时起一定的指引作用,首先告诫人们对待恋爱不要如此戒备,单纯的恋爱关系才是二人长远发展的前提,双方在恋爱过程中的付出是基于喜爱与信任,而不是一味的猜忌与设防,这对人类的繁衍生息是十分不利的。其次,如果在恋爱关系中或者是其他某种特殊关系中,的确遇到还不能完全信任且涉及金额较大的金钱来往时,双方可就该事项达成一个明确的约定,约定也并非就是表示对对方的不信任,这只是一个规范行为,可以避免将来发生一些不必要的纠纷,让百姓的日常活动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对其社会活动起一定的指引作用。
该案件就事实和程序来说,属于较简单的案件,但是案件涉及的特殊人身关系间发生的经济纠纷却是比较复杂的,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除了运用证据规则进行断案,还应该考虑公序良俗的存在,将该类案件放大到对整个社会的影响与指引上看,才能更全面、更准确的处理案件,彰显司法的权威与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