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穴奇案》一书,我原本就不想读的。想想吧:简简单单一个案子,要被十几位虚拟的、纸上谈兵的法宫们讨论来讨论去,真正又是一个“有钱人的游戏”。不过,鉴于军训的时候过分无聊,便也借来一本来看。看完却陡然发觉:还是有一番话想说的。
与其说是一群纸片人儿的争吵,不如说它是一场“法哲学盛宴”,它的目的是借此奇案阐述不同法学流派的代表思想,而案子本身反倒没那么重要了。不过,看完此奇书,我还是着实深深被这奇案吸引了。
四个人被困山洞,面临被饿死的风险,便抽签选择杀个人并吃掉他。这又有什么好说的?遇到这种情境,我马上就会变成进化论者,并且鄙薄那所有喋喋不休的人文学者。四个人都死肯定远比一个人死而三个活要不划算得多,这是大大提高适合度的办法,不论对个人还是“群体”都是有益的。何况在饥饿时同类相食本就是动物的本能,只有这么做才是“正确”的,就应当这样做!照我想,法律不但应该宣判这种行为无罪,更应该保护和鼓励这种行为!宣判这些人有谋杀罪而绞死他们,那该是多么荒谬,多骇人听闻!
再看看这些纸法官们的意见吧:一些人判有罪,一些人判无罪,一些干脆因为事件的疑难而放弃审理。我把这些纸片人的观点大概划归为两类:一类是大多数判有罪的、觉得探险者们值得同情但必须坚守法律条文的;另一类是大多数判无罪的,按照理性判断和常识判断的。(我猜测这应该是实在法与自然法之间的根本性争论。)
之前我思索:自然是坚持“恶法非法”好啊,法律的根本目的还是为了解决社会问题,维护社会秩序,促进人类社会发展的。因此我们一定是让它往最“好”、最“善”、最“有利”的方向发展,而依靠人们的智慧和理性就可以最大化实现这一点。为什么要纠结于死的法津条文呢?这不是顽固不通、愚蠢可笑吗!法——代表的不仅仅是法律条文,难道,从根本上,它不是代表人类对社会秩序的理性思考吗?
可是我终于也认识到实在法的合理之处。首先是,凭着自然法的一腔热血真的能实现公平正义吗?就拿这个案子来说。探险者们杀死同伴自然是当时情境下最好的选择,可是他们是不是也无法因为最好的选择而逃避责任呢?“我选择怎么做"和“我这样做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毕竟是两码事。好比我走投无路,就快饿死在街头,那我一定会去偷面包,就算会被抓住。我选择去偷面包,为了存活这是最合理的办法,但我明白并且同意我有被抓住并接受惩罚的法律责任。而作为司法者不仅应当站在公民的角度思考“怎么做最好”,而是应当跳出来思考他们是否负有不可逃避的责任。只有这样才能突现“更好的”公平正义。
其次,实在法可以统一价值观念。依据人类理性来下最佳的判断而不囿于条条框框固然是好,可什么又是所谓的“人类理性”呢?每个人的认为都不一样的啊!除非是长期实践检验出的“真理”,否则谁又是对的呢?就连此案中,虽则大部分人都认为探险者们的行为合理,但却也有极端道德主义的法官对他们深恶痛绝。还有就是,尊重法律条文的确维护了法治尊严——若是法官总是成为二次立法者,依据他们的个人喜好来判案,那法治会不会衰落,逐渐走向人治?坚持立法至上也更能促进立法的发展——如果法官必须面对法律缺陷无能为力而不是成为二次立法者,那这也将迫使立法者们赶快弥补法律漏洞,制订更完善更科学的法规。
这一切都让我犯迷糊了。我一会儿觉得还是自然法的好,一会儿又觉得不对,还是实在法更好。不同法官激烈的唇枪舌战看得我眼花缭乱。令我吃惊的是,几乎每读完一篇法官陈词,我都无一例外地拜倒在这些法官缜密有力的论证脚下;可是读完下一篇又觉得同样有道理。法官们不是诡辩家;他们自有他们的道理、逻辑与论述;可是每个流派的学说都如此生动而有力。
这让我重新审视起“真理”的概念来。什么是真理?在我对自然科学的探索和对自然的崇拜里,我相信万事万物都蕴含真理而这些真理说到头可归结为最基本的自然规律,再往更抽象的方向走,就要到爱因斯坦的(也是包括我在内千千万万人的)理想:大统一理论了。可是真理真的存在吗?或者,在社会和人文科学(它们又是科学吗?)里,有真理(或理性)存在吗?它们是能用简单的经济学和进化论原理就能解释吗?还是,社会的蜂巢太过精微和复杂,能接受实验或实践检验的东西太少,有很多还来不及成为真理就已经烟消云散,真的不得不构建在人类假想的社会契约上吗?
我不得而知。
这正是我将要探索的东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