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家族关系
中国的家族是父系的,亲属关系只从父亲方面来计算,母亲方面的亲属是被忽略的,他的亲属我们称之为外亲,以别于本宗。以父宗而论,凡是同一始祖的直系后裔,都属于同一宗族团体,称为族人。其亲属范围包括自高祖而下的男系后裔,以世代言之,包括自高祖至玄孙的九个世代,所谓的九族。
“家”指的是同居的经营共同生活的亲属团体,其范围较小,通常只包括两个或三个世代的人口。一般人家,尤其是耕作的人家,因农地亩数的限制,大概一个家庭只包括祖父母,及已婚的儿子和未婚的孙儿女。祖父母逝世,则同辈兄弟分居,很少有父母以没,兄弟仍同居至于三世的。
但是家族的连带责任并不一定与家的范围必然相结合,后代有诛九族的法律,九族绝非同居的一家,不能说这种连带责任只限于父母在、兄弟同居的时期,兄弟同座的连带责任并不因父母死或者是兄弟分家而取消。
自然历史上也有累世同居的例外,包括了数百万人口的大家,这种只有非常注重孝悌伦理和拥有大量田地的极少数仕宦人家才能办到。一般的情形,家为家、族为族,前者为一经济单位,后者则为家的综合体,为一血缘单位。
第二节 父权
这是一个亲属团体中谁来统帅的问题?
中国的家族是父权家长制的,父祖是统治的首脑,一切权力都集中在他的手中,包括经济权,法律权,宗教权。中国的家族是着重祖先崇拜的,家族的绵延、团结一切家族的伦理都是以祖先崇拜为中心。在这种情形下,家长权因家族祭祀人的身份而更加神圣化,同时,由于法律对其统治权的承认和支持,他的权力更不可撼摇了。
在一个只包括父母和子女两个时代的家庭中,父亲是家长,在一个包括三个世代的家庭中,祖父为家长。他对家中男系后裔的权力是最高的,几乎是绝对的、永久的,子孙既便是在成年以后,也不能获得自主权。
子孙如果违犯父的意志,不遵约束,父亲自可行使威权加以惩责。扑责子孙有时难免有殴伤致死的事,如果子女犯奸,或淫荡无耻,玷污祖宗,那父亲是有生杀权的。到了后来生杀权则只适用于君臣,而不再适用于父子之间。子孙不肖,法律除了承认父母的惩戒权,可由父母自行惩罚外,法律还给予父母送惩权,请求地方政府代为执行,但送惩权可以看成是父权的一种缩减。
清代的法律给予父母已呈送发遣的权利,只要子孙不服教诲且有触犯情节便可依例请求,忤逆不孝的子孙将被发配到云、贵、两广。如果父母不同意,这一类犯人是不准释放的。子孙违犯教令或供养有缺,依照法律不过杖一百,可是犯了同样的过失,被父母呈送发遣边地,就终身不得自由。
“天下无不是的父母”,父母对子女的管教惩戒权是绝对的,伦理告诉我们“有顺无违”,这不是是非的问题,而是伦常的问题。在父母责骂你时,你和父母讲道理,甚至顶撞不服,在孝的伦理之下,实在是不可想象的事。父母将儿子告到官里,官府不会怀疑父母所陈述的理由是否充足。如果法官追问谁是谁非,那就是否定父权的绝对性了。
人身权与婚姻权
再进一步看,我们可以发现,不但家财是属于父或家长的,即便是他的子孙也被认为是财产,家长可以将子孙典质或卖出于人,几千年来很多子女就这样成为人家的奴婢,永远失去独立的人格。
父母的意志为子女婚姻成立或撤销的主要决定条件,家长以自己的意志为子授室,为女许配,又可以命令他的子孙与媳妇离婚,子女个人的意志不在考虑之列。社会法律皆承认他的主婚权,以社会法律的制裁作为有力的支撑,子女的反抗是无效的。
父权与母权
首先,母权是得之于父的,是因为父之妻的身份而分得的,可以说母权不是永久的,其延续性是决定于父之意志。其次,母权不是最高的,也不是绝对的,我们知道妻是从夫的,在治家上居于辅从的地位。当父母双方的意志不相冲突时,不必区别父权、母权,当发生冲突时,子女应该服从父亲的最高绝对命令。许多家庭中,母亲往往溺爱儿子,父亲说打便打,母亲虽心痛,但也无从阻拦。
祖父、父亲是一家之长,即便他死后也不能由祖母或母亲来继承权力,她反而居于从子的地位,如果儿子还未成年,名义上也必须由最近的旁系男性负教养监护之责,代行父权。
族长
族是家的综合体,大家族自然需要一个人来统治全族的人口,会有许多属于家族的事务由他处理,比如祭祖、族产管理等。在家之间发生冲突时,族长还要调整家之间的社会关系,没有族长,家际之间的凝固、以及家际之间的社会秩序是无法维持的。
族长权在族内的行使可以说是父权的延伸。族长最重要的任务是处理族内纠纷,而家内纠纷则由家长断决,族长相当于族的执法者和仲裁者,它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判断曲直,酌定处罚。权威至高无上,其权力甚至为法律所承认。
在社会和法律都承认家长或族长这种权利的时代,家族被认为是政治、法律之基本单位,家长或族长为每一单位之主权,家族本位使每一个家族要维持其单位内部的秩序,并对国家负责。我们可以说家族是最初级的司法机构,家族团体以内的纠纷及冲突先由族长仲裁,不能调解处理的,才由国家司法机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