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鱼是个性格开朗的萌妹纸,自从上大学的第一个学期开始,每年的暑假都会去KFC或其他公司实习,一方面为了以后找工作提供一个经验;当然更多的是想减轻父母的压力,自己赚取一点生活费。
可这样的想法在遇到这件事之前,都是挺好的!就在暑假的某一天,小鱼已经在相熟的餐饮店里工作了一个星期,领班对小鱼的表现也是赞不绝口,可某天上班路上,小鱼骑着“小电驴”和轿车出现了碰撞,于是骨折的小鱼就只能每天卧床休息,甚至还因为骨折花费了不少。
有天,小鱼来找我聊天,无意这么说了一句“虽然我是在某餐饮实习,但应该也算是他们的员工,不是说现在上下班路上出现意外都算是工伤吗”。关于这个问题,偶也不是太清楚,所以为了解答小鱼的疑惑,偶特地找正在做万马奔腾人才库做HR的表姐问了一下,结果就是这样的!
在《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前,实习人员可以参照单位的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是在《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后,实习生不再属于工伤保险保障的范畴了。因为认定工伤的前提条件是存在劳动关系,而实习生因为学生身份,无法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实习生无法参加工伤保险,其在工作期间受伤也无法认定为工伤。
在我国,作为劳动关系一方当事人的“劳动者”是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的自然人。首先,需要满足法律规定年龄条件,我国《劳动法》第十五条
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其次,作为劳动者还直具有劳动能力。第三,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二条,需要同用人单位成立劳动关系才能成为受我国《劳动法》保护的劳动者。
在校生参加实习是为了积累实践经验,不是以实习劳动作为自己谋生的基本手段。而用人单位也没有为实习生付出的劳动支付对价的意思,虽然有的实习单位会在实习中发给实习生一定数额的费用,但是这种费用只是一种补偿性的报酬而不是劳动关系意义上的工资。在校实习生在实习期间虽然得服从实习单位的实习管理,但是对实习单位并不具有依附性。因此,在校生在实习期间与用人单位建立的不是劳动关系,身份认定上在校实习生并不是劳动者。
因此,在校生在实习中受伤,不能按照《劳动法》和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在目前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学校和用人单位应当对实习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应按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如果学校和用人单位对责任分担有约定的,双方可以按照约定分担责任,但该项约定不能构成任何一方对实习生受伤的免责。实习生可以选择要求其中一方或者两方承担赔偿责任。在校生实习受伤,到底算不算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