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小文章系列
一、普法要点
民事主体可以自行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也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即为民法上的代理。民法总则第七章规定了代理制度。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指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委托代理双方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委托代理合同。双方达成委托代理何以,代理人依照被代理人的授权行使代理权。代理人不得超越授权行使代理权。
委托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的事务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因代理事务产生的民事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但存在例外情形,其中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被告2作为被代理人,明知被代理人被告1已无权将涉案房屋出租,继续招租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其仍然接受代理房屋出租事务,导致原告受到损失,两被告被判承担连带责任。
二、基本案情
2015年2月14日,被告2和原告签订一份《厂房租赁定金协议》,约定:被告2将位于厦门市湖里区叁层建筑物出租给原告,原告应于签订定金协议当日向被告2支付租赁定金10万元。当日,原告按约定向被告2转账支付租赁定金10万元。2015年3月13日,双方正式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签订过后,被告2向原告表明,厂房系被告1向部队承租的,被告1委托其对外进行出租和代收租金。
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合计支付被告248万元,包含履约保证金12万元整和租金36万元整,同时投入了10万元安装了相应的水电设施。2015年4月8日,原告将讼争厂房转租给案外人林某,并签订租赁合同。承租后林某对讼争厂房进行了装修,但承租期间,原告才从林某处得知,部队早已于2015年3月19日之前就书面通知被告1要收回讼争厂房,其根本无权出租。后部队强制收回了厂房。原告起诉要求返还定金、履约保证金和已付租金,并赔偿损失。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三、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结果:(一)确认2015年3月13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二)被告1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租赁定金10万元、履约保证金12万元和租金36万元。
二审判决结果:(一)确认2015年3月13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二)被告1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租赁定金10万元、履约保证金12万元和租金36万元,赔偿原告损失122527元;(三)两被告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