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永州一17岁女生在商场被一52岁男子用肘部袭击胸部,想要逃跑时,同行的男同学立马上前阻止,在控制袭胸男子时致其受伤。事后男同学因涉嫌故意伤害(轻伤)罪刑拘,袭胸的人渣向他索赔20万医药费。
男孩和女孩的父母均认为男孩的行为是见义勇为,应该受到鼓励和表扬,而不是刑拘。
这事儿真是让我开了眼,青天白日,摄像之下,我们连阻止罪犯逃跑的权利都没有了吗?
所以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我去翻了下《民典法》,看看男孩属不属于法律规定下的见义勇为。
可翻完之后发现,严格来说,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制度之中,并没有对见义勇为的明确定义。
而在一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中构成对“见义勇为”的符合条件有4条:
1.见义勇为行为实施主体是自然人。所有公民都是自然人,所以男同学符合这个特征。
2.见义勇为者必须实施了危难救助行为。所谓的危难救助行为是指当国家、集体、社会、公民个人财产及公民个人生命安全遭到威胁之时,行为人实施了旨在降低损失或威胁的行为,进而产生了相应后果的一切行为。这种行为一般都是在危险的情况下出现,并且伴有较强的风险性。
(在这里,通过监控显示女孩被袭胸是既定事实,但是犯罪嫌疑人并没有进一步实行侵害,危害生命安全,是在逃跑的过程中被踢倒,因此不符合此项特征)
3.行为人并不具备法律约定的义务。所谓法律约定的义务是指行为人与救助对象之间存在法律规定的救助责任。
(在这起事件中男同学的行为超越了法律约定的职责或不具备法律约定的救助义务以外,所以构成了见义勇为的基本条件,说白了就是警察、消防员在工作时救人不属于见义勇为,属于职责所在)
4.行为人主观存在维护公共利益或降低公共危害的意愿。原则上说,见义勇为行为要求行为者必须在主观上存在维护公共利益或降低公共危害的意愿,并且由此产生的行为,这种意愿必须带有正义感,才符合见义勇为的标准。即使行为者的行为客观上产生了上述结果,但是主观上仅仅是出于维护自身利益,那么也不能构成见义勇为。
(在这里虽然男女同学认识,但是该男子不止袭击了一位女生,还在之前袭击了商场的另外一人,只要我们能证明男孩此举不是为了个人利益,就能举证他是带有正义的见义勇为)
因此,男孩的行为只要辩护得当,是可以作为见义勇为的。
但是问题又来了,“见义勇为”可以免责吗?
第一《民典法》关于见义勇为的免责条款要在2021年之后才实施。
第二即使立即生效,根据免责内容: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男同学的行为也不在免责条款之内。
所以这个案件最后大概率事件会被判定成过失伤人,和解后赔偿施暴者医疗费。
对于这件事我想不想再评价什么。但是作为老师,我们又应该教育学生怎么处理类似的事件呢?
我的建议是在确定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可以挺身而出,在确保了被救助人的安全后利用电子设备保留证据,一旦脱困,适可而止,把后面的事情交给警察。就像文中的流氓,在他没有继续伤害选择逃跑时,如果冷静判断,保留证据,追查到底,他一定是能得到法律的制裁。
从法律而言,法不容情,但也决不能让善良的人寒心。
以前我们常说“但行好事,莫问前程”,但如今做一个懂法、善于保护自己、三思而后行的人才是对自己家庭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