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即对管辖权存在异议,通俗地说,就是当事人对案件归当前这家法院管存在不同意见。
民诉法第127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实务中,主要是被告在行使管辖权异议(有些情形下原告也会行使),因为:
原告已经对管辖作出了选择,并通过实际行动(立案)进行了确认,如果又认为该法院没有管辖权,可以撤诉;
法院也对管辖作出了选择,并通知了被告答辩(如果确认没有管辖权,会进行移送管辖)。
因此,法律也给了被告一个机会,如果被告对管辖权有异议,可以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这是一个公平的制度安排,各方都有机会表达自己的意见。从法律规定看也是如此,有异议都可以提出,法院都应当审查。
但是,实务中关于管辖权异议的操作争议很大,具体将在下一篇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