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克富 | 我过去讲的案例,又成了正在发生的事实! - 简书
今天的作业,难度有点儿大,不是因为尺度大(毕竟谈性,在中国,还不是一个被普遍意义上能接受的事情,尤其是我们的父辈,谈论这个问题无异于“耍流氓”),而是因为知识储备里面,除了老师讲那点儿知识,就没有这方面的知识。
没法讲理论,可以谈点理解,歪不歪的,说说才知道。顺便说一下,《变态心理学》还是得买。
公交车上借机揩油的,各位(年轻的或曾经年轻的)女性或多或少都遇见过。一般这种情况,彪悍一点儿的,可能会采用肢体行动,打耳光,踩脚背等形式,或者用大声呵斥的方式来反抗,更多的人可能会选择默默地躲避开。
遇到这种情况,涵养再好的人也会忍不住蹦出一句:“有病!变态!”,这里说的“有病”,多数只是一种情绪上的发泄。给对方贴上一个“有病”的标签,自己的心理就平衡了。
在这些被斥之为“有病”的人群里,虽然行为类似,但有耍流氓的(有侵害、强迫意图,视受害者为性对象的),也还真有“有病”的(无侵害意图,视受害者为满足物的)——通常是“摩擦症”。
在寻求性对象和满足性欲的方式上与常人不同,并违反当地社会习欲的性活动和性表现,都称之为性偏离行为。
性偏离,除了摩擦症,生活中比较常见的还有露阴癖(不知道现在改名了没)。这种性偏离行为的实施者通常也不具有攻击性,但目的是以引起对方的紧张情况而获得性快感,所以对女性的冲击更大一些。这种情况下,忽视他,或者是报警,都是建议选择的方式。
性偏离行为的发生,如果是遵循“成人、自愿、安全、隐秘”的原则发生,那就只是一种特殊情境下的正常行为,无可指摘。
如果是违反了“隐秘”原则,为大众所广知,为了维护大多数人的利益,就可以从“伦理”道德的层次上去谴责TA。
如果违反“自愿”原则,对对方造成了伤害,那么这个行为就构成了违法,就必须受到“法律”的惩戒。
常见的摩擦症,露阴癖,他们是有心理疾病基础导致的一种行为。
如果是作为心理咨询师,我们在咨询室中当然不能以道德取向去评判他,需要运用各种办法(理论上,性偏离的行为可以通过认知疗法、行为疗法等进行治疗,但实际没操作过,不知道效果如何),将其性偏离行为引导为可接受行为;
如果在生活中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我们能够判断是什么样的人才做出了这样的行为,不再大惊小怪,不再愤慨,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好了。
随着人们的意识改变,很多原来我们认为是“病”的性偏离行为渐渐脱离了“病”的行列,成为一种中性的描述,不再被戴上有色眼镜。
比如“恋物癖”,变成了“恋物症”,再变成“恋物”,
比如同性恋,从被认为是不正常需要被化学阉割,到渐渐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
我不知道其背后的推动因素是什么,但我想,这种偏离行为可以转化为“成人、自愿、安全、隐秘”的行为,应该是其中的因素之一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