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名男子受广告中“经常用脑,多喝六个核桃”的影响,购买了两箱“六个核桃”饮料,但在查阅医药典籍后发现核桃并没有补脑功效,于是以虚假宣传为由将生产商告上法庭,却因依据不足而被驳回。消息一出,不少网友对判定结果存在疑问,认为该广告语虽不构成虚假宣传,但确实存在故意误导消费者的嫌疑。(9月18日澎湃新闻)
细数近年来的食品广告,会发现其中不少产品宣传都存在“猫腻”:“来不及吃早餐,就喝营养快线”、“困了,累了,更要喝红牛”、“非油炸薯片更健康”诸如此类的广告语,实际上与其宣传的产品功效出入较大。这一类型的广告虽然不属于欺骗性的虚假广告,但却运用了模棱两可、引人误解的表达方式,具有一定的诱导性、迷惑性和煽动性。查阅资料可以发现,自2015年至今,“六个核桃”就曾七次被诉虚假宣传,可见其对不少消费者已经造成了实质性的影响。
企业这种误导行为的本质,就是“打法律的擦边球”。我国《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但由于现行法律法规仍存在诸多漏洞,因此对虚假广告的惩处主要针对的是欺骗性广告而非误导性广告。商家正是“钻”了法律的这一空当,利用具有隐匿性的广告噱头,诱导消费者对产品形成某种期望,从而刺激购买行为。“经常用脑,多喝六个核桃”这句广告语,就是利用了民间朴素的“以形补形”的养生观念,虽未直接点明“核桃可以补脑”,但广告语却将“用脑”与“核桃”挂钩,其用意昭然若揭。
企业误导行为从短期来看能获取一定经济利益,但从长期来看必会“损人不利己”。一方面,一旦广告中所宣传的产品功效并未起到实际效果,企业就会失去消费者信任,从而失去市场。如同此案中“胜诉”的“六个核桃”一样,如今核桃补脑的观念被“打脸”,产品失去了卖点,消费者自然用不着在用脑时“多喝六个核桃”了。另一方面,企业长期的误导性广告宣传若是得不到规范和整治,就会导致广告市场的混乱和企业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误导之风”一旦形成,欺骗与虚假充斥着广告行业,势必会让商业腐败现象愈演愈烈。
当然,企业误导广告能够“得逞”,一部分原因也在于消费者本身和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消费者在广告宣传中处于弱势和被动地位,加之自身的知识素养和判断力不足,很容易盲目听信于广告的误导。此外,广告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也是企业误导行为猖獗的因素之一。虽然我国《广告法》中规定了“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但法院在实际认定时却偏向于惩处欺骗性广告,而对误导性广告却予以辩解。
因此,在面对“男子状告‘六个核桃’败诉”这样的新闻时,我们不能对原告“喝饮料不补脑”的执着一笑了之,而应该对企业误导性广告本身提出质疑。企业在宣传时少一些错误引导,多一份真实和坦诚,实实在在做好大众喜爱的产品,才是长久经营之道;消费者提高自身的判断力,认清误导和虚假宣传,为自己“补补脑”、“充充电”,才能跳出商家的“陷阱”;现行的法律制度要根据实际情况和案例及时调整,尽快对误导性广告做出明确认定,才能为消费者的安心购买把好法律的“第一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