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代理行模式和清算行模式在人民币跨境支付清算过程中的运用,为人民币跨境支付清算体系的建立奠定基础,积累了经验。
3.2.1人民币跨境支付清算体系的结构
首先,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人民币跨境清算体系的拥有者,管理者和维护者,具有绝对的职责来促进体系的发展。具体表现在:从控制风险角度出发,由人民银行负责制定该系统的准入条件; 从信息安全角度出发,人民币跨境清算系统的运行,应首先考虑与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对接,利用国内网络与人民币支付报文信息系统连接通过现代化支付清算系统完成跨境人民币业务最终清算[1];从金融安全角度出发,人民银行要尽快自主研发国内人民币支付报文信息系统,以便实现依托人民币跨境支付清算体系平台,以便在不同银行及人民币国际清算系统间传送跨与不同银行传统人民币SWIFT业务。
其次,作为人民币跨境清算的参与者,可以根据其参与程度分为直接参与者和间接参与者。在体系建立的初期,直接参与者可以考虑那些国际化的中资金融机构,随着体系的逐渐发展与否完善,可以进一步接纳在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外资银行。间接参与者则是以直接参与者为代理行的外资银行、外资银行的分支结构和部分具有国际化经营需求的中资银行。
人民币跨境支付清算体系的流程
人民币跨境支付清算体系的业务运行流程如下:
(1)直接参与模式:与金融业相对较发达的,银行间电子清算渠道畅通的国家开展人民币跨境支付清算的业务时,采用直接参与模式或境内银行参与模式,加入人民币跨境支付清算体系。
(2)间接参与模式:与处于金融业发展的初级阶段,国内电子清算渠道尚未成熟的国家开展人民币跨境支付清算业务时,暂时沿用境外机构人民币结算账户模式,间接加入人民币清算体系。
人民币跨境支付清算的现状
我国实行人民币结算始自20世纪中期;改革开放后,我国对外汇的监管日益加强,使得对外贸易以及非对外贸易的人民币结算的规模日渐缩小。
2008年金融危机后,美元、英镑等国际主要的结算货币种类出现大幅度的汇率波动,这给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国家的对外贸易带来了极大的汇率风险。与此同时,受经济发展态势良好的影响和我国汇率改革的影响,金融危机中表现出的汇率波动对我国的对外贸易的影响相对较小,这就为中国自主建立人民币跨境支付清算提供了可能。2008年,国务院正式批准在广东省、港澳地区、长江三角洲地区、云南省、广西省同东盟国家开展对外贸易时,试行人民币结算。
[1] 中古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青年骨干人民币跨境流动问题研究小组.人民币跨境支付清算系统研究
———以东盟、南亚区域经济为例[J]. 时代金融,2013,(5):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