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工作,是“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最后一个环节”,而“执行难”与“立案难”“申诉难”并称为法院“三难”。如何破解执行难,一直是个困扰。
近三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20多项重要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其数量与前20年出台的总数相当,为限制被执行人权利、维护债权人利益提供了多重方案。2018年4月13日,全国法院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信息网(http://jszx.court.gov.cn)正式上线,标志着破解执行难题的进程进一步加快。
具体而言,权利人有可能采取哪些措施制约被执行人?本文拟对有可能采取以限制被执行人权利的措施及法律依据进行梳理,以图抛砖引玉。
一、 如何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
调查被执行人财产信息的手段包括:
1. 发出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限期/定期报告其财产现状及变动情况。
(1)被执行人应当报告财产情况、权利负担、权属争议、登记于第三人名下的财产、过去一年内财产变动情况,并补充报告后续财产变动情况;
(2)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查询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
(3)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的,法院应当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可以对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2. 依职权调查被执行人的信息。
(1)发挥联动机制作用,调查包括但不限于:1)被执行人的身份、护照、婚姻登记信息;2)不动产登记及变更信息;3)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存款、理财产品及其他金融资产信息(银行在24小时内反馈);4)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及相关权属等权属登记情况;5)被执行人的纳税情况;6)被执行人持有的股权情况等;
(2)运用审计方法调查被执行人财产;
(3)依法采取搜查措施;
(4)传唤/拘传被执行人到人民法院接受调查询问。
3. 依据申请执行人的悬赏执行申请,执行法院可以发布悬赏公告,并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二、 被执行人规避送达、逃避执行,如何应对?如何防止被执行人的财产被转移、隐匿?如何应对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
1. 对银行存款进行网络冻结、网络划扣,对金融理财产品进行网络冻结;
2. 利害关系人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保全;
3.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通报被执行人不动产产权变化的信息;
4. 限制出境、扣押车辆;
5. 将被执行人的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受遗赠人等追加为被执行人;
6. 将被执行人被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其他组织作为被执行人;
7. 将被执行人分立后新设的法人/其他组织追加为被执行人;
8. 将被执行人的分支机构追加为被执行人;
9.将被执行人的股东、普通合伙人、字号经营者、投资人、出资人、主管部门追加为被执行人;
10.将承诺负责清偿的第三人或将无偿接收被执行人财产的第三人追加为被执行人;
11.将被执行人的工资及绩效工资离休金、退休金、养老金等扣划用以清偿债务;
12.对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无正当来源的大额存款予以执行;
13.对被执行人已出售但未过户的房产予以执行;
14.特定条件下,可以对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予以执行;
15.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或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如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担保条款,特定条件下可直接执行担保财产;
16.对被执行人或第三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17.申请执行人提供提供充分、有效担保的,中止执行期间可以不停止处分性措施;
18.保全被执行人的未到期债权;
19.对被执行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提起代位权或撤销权诉讼。
三、 如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
1. 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进行网络划扣;
2. 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扣押、冻结、划拨、变价、拍卖、变卖,或强制迁出房屋、强制退出土地等,强制执行的相关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3. 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付予申请执行人抵偿;
4. 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
四、 对失信被执行人可以采取哪些限制措施?
(一)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具有特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信用惩戒的具体方式包括:
1. 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2. 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3. 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4. 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5.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
6.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7. 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8. 协调相关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向社会公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二) 限制出境
对于失信被执行人,应当限制其出镜,由公安部实施。
(三) 限制高消费
人民法院应当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禁止失信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1. 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禁止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2. 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 购买不动产或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 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 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 旅游、度假;
7. 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 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四) 限制商业行为
1.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2.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设立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
3.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发行公司债券;
4.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收购上市公司;
5.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发行企业债券;
6.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
7.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任职融资性担保公司或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8.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9.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设立保险公司;
10.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11.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参与国有企业资产、国家资产等国有产权交易;
12.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使用国有林地项目,限制其申报重点林业建设项目;
13.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报国有草原占地项目,限制其申报重点草原保护建设项目;
14.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成为海关认证企业;
15.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矿山生产、安全评价等行业;
16.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招标代理、评标、招标从业等活动。
(五) 其他限制措施
1.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参与房屋司法拍卖;
2.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3. 限制招录(聘)失信被执行人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4. 禁止失信被执行人参评文明单位、道德模范;
5.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国有独资公司董事、监事及国有资本控股或参股公司董事、监事及国有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
6. 失信被执行人为律师、律师事务所的,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参与评先、评优。
五、 哪些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1. 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2. 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3. 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4. 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5. 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6. 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7. 以中国、中国政府或者中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8. 被执行人的银行贷款账户;
9. 空难死亡赔偿金;
10.企业党组织的党费;
11.工会经费集中户内的工会经费;
12.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
13.社会保险机构原下属企业(现已全部脱勾)与其它企业、单位的经济纠纷案件中,不得查封、冻结或扣划社会保险基金;不得用社会保险基金偿还社会保险机构及其原下属企业的债务;
14.非因投资人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基金份额;
15.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法按照业务规则收取并存放于专门清算交收账户内的特定证券和资金;
16.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为债务人的,不得冻结、划拨:(1)期货公司在期货交易所或者客户在期货公司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2)专用结算账户中未被期货合约占用的用于担保期货合约履行的最低限额的结算准备金;(3)客户在期货公司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4)客户向期货公司提交的用于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
17.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的结算会员为债务人,不得冻结、划拨:(1)非结算会员在结算会员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2)非结算会员向结算会员提交的用于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
18.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办公楼、运钞车、营业场所;
19.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撤销企业和与党政机关脱钩企业相关纠纷案件,认定开办单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得对开办单位的国库款、军费、财政经费账户、办公用房、车辆等其他办公必需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保全和执行措施;
20.作为被执行人的金融机构交存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
21.除特定情形外,不得执行信托财产;
22.除特定情形外,不得执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
2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提供的粮棉油收购资金,及由该项资金形成的库存的粮棉油;
24.药品批准文号;
25.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六、 限制被执行人权利之措施的相关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