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慢走,明天就要小跑。
力争打造学习1000篇财务税法小知识,量变引起质变;
这个世界从来不缺空想的人,缺的是把想法变为现实的人;
自从听到了“持续”,就不再用“坚持”了,持续比坚持更赋于含义;
1.销售折扣和现金折扣怎么区分?
商业折扣就是销售折扣,是在商品的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也是常说的“打折”。根据《增值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纳税人采用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商家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如果企业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在其财务上如何处理,折扣额都不得在销售额中扣除。
现金折扣,是销售方为了让购买方尽早付款而给予的一种优惠,如N/30 1/30 2/20,如果是账款超过30天支付,则没有给予优惠,如果在20天后30天支付,则给予1%的优惠,如果在20天之内支付则给予2%的优惠。优惠的部分计入财务费用--手续费。
2.商家采用买一赠一方式销售货物,所得税和增值税的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企业买一赠一等方式销售的商品,不属于捐赠。因此,在企业所得税处理时,应将实际收到的销售金额按照销售货物和增品的公允价值比列,分别确认其销售收入。而在增值税上,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商家将赠品从总体销售的价格中剥离出来,使赠品的价格在开票的发票中得到独立的体现,这就使赠品成为正常的销售商品,而不是视同销售的商品,可以按实际收到的销售金额缴纳增值税。
3.商家采用类似积分送礼、积分抽奖等方式赠送消费者商品,是否缴纳增值税?
商家采用积分送礼、积分抽奖等方式赠送消费者的商品,无须消费者支付价款,属于无偿赠送行为,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的规定,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
4.商家采用“满就送折扣券”的方式搞促销,能否按扣除折扣券后的金额缴纳增值税?
商家的折扣券是在消费者购物付款后赠送的,且消费者是按照商品的标价据实支付,对持券消费者来说,只有再次购物消费时才能使用该券。所以,折扣券并不是对所购商品价款的实质折扣,依照现行税法规定,商家应按实际收到的销售金额缴纳增值税,不能扣除折扣券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