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李女与王男结婚后,王男的父母为他们购置一辆55万元汽车,车辆登记在王男名下,
【问】现王男和李女离婚,李女是否有汽车的份额?
【答】与上期案例中和大家分享房屋处理方式不同,汽车不同于房产,汽车是动产,汽车并不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第1款的规定。房屋和汽车虽都可共有,但房屋能登记为多人共有。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14条规定,汽车只能登记在一人名下。所以汽车由一方父母出资且登记在夫妻一人名下,不能认为是对夫妻一方的赠予,应视为对夫妻共同的赠予。
所以本案中,婚后张男父母出资购买汽车供张男与李女共同使用,张男父母未明确赠与的对象,不应根据权属登记推定受赠人,而应视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李女应分割汽车一半的价值。
所以,你看,同样类似的情节,却因为标的物的不同属性。最后的结论却差别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