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做业务的时候,看到客户的相对方自己来的,没有委托律师,就很好奇地问:“难道你们公司没有聘请律师做法律顾问吗?你们这么大的公司,应该请一个法律顾问啊。这么复杂的事情,为什么不请一个律师来谈判?”结果人家说,“我们有法律顾问,我们给律师的钱不多,他经常很忙,我们有事他多数没有空,我们一般也不麻烦他。”
也有的时候,去法院开庭,法官问对方当事人,“你们的律师怎么没有来?”对方当事人说,“我们律师今天有事,反正这个庭也不是挺复杂,他来不了就算了。”
有时候,还听到律师有这种说法。我就曾经问过有的律师,“你不是那个某某公司的法律顾问吗?为什么我们代表客户与某某公司谈判好几次,你都没有去?”那位律师回答:“他们公司一年才给二万块钱,一般的事我都不管。”
听到诸如此类的说法,真的好奇怪的感觉。
这个事情可以从公司和律师两个角度来说。
从公司角度说:
一个公司聘请了律师做法律顾问,目的是为了做什么?我们认为是要防范风险,解决难题,创造价值。那就要有法律问题的时候,就要找律师,那就要有与法律沾边的事情的时候,就要找律师。让律师来分析论证,让律师来出具方案,让律师来从法律上把关,发挥律师的作用。况且,即使没有聘请律师做法律顾问,做很多法律事务的时候,尤其是对公司利益有重大影响的涉法的事情,那就要聘请律师来提供服务。怎么还会明明有法律顾问,但是却在有事的时候不请律师来提供服务呢?
也可能这家公司认为这个事情很简单,不需要律师来服务?那这样的话我就只能对这家公司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表示“呵呵”了。但是这样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的公司,竟然还又聘请了律师做法律顾问,难道仅仅是为了装门面?还是仅仅是为了照顾那个是他亲戚的律师,给他一点钱表达自己的感情?真是超出了我的理解。
也可能这家公司处理类似事情的人,是负责法律事务的人,是公司的专门的法务人员?他自己很懂法,不需要律师的参与?如果是这样,也存在一个为什么还要花一点小钱聘请律师做法律顾问的问题?
再说了,请律师了不用,这样花掉的律师费,再少不也是浪费吗?
从律师角度说:
这个律师做得好轻松。客户公司有事,竟然不去公司也不在意,竟然以另有他事为由可以不去开庭,竟然可以以忙为由不去参加公司客户的法律事务?真真是超出了我的想象。
在我的感觉里,总是这么认为的,只要我答应了客户的事情,只要我与他建立了顾问合同关系,或者其他法律服务合同关系,不管这个合同是书面的还是口头的,不管是临时的法律服务还是常年法律顾问,只要我与他订立了服务合同,即使律师费很低,就要尽到最大可能和努力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忙、冲突、事情太小等等,都不是不去的理由,都不是不提供服务的理由。
我觉得,这种现象,会让人觉得律师对于法律事务来说,是可有可无的,并非法律事务的必需品。比如有些事情,有没有律师无所谓,相反你作为谈判的相对方,就这点事还让律师来,是不是有些小题大做?对于律师来说,可以任意对待客户的法律服务要求,说缺席就缺席,正好让人不认为法律重要不认为律师重要的这种客户,看轻了律师,看轻了律师这个群体。“有律师没有律师,我都可以做事情,有了律师过来,我还倒挺麻烦。”这种观念的存在,并非律师事业之福。
任何职业都要有些职业精神。律师是靠专业吃饭的,更要有些专业精神。这些职业精神和专业精神,是我们律师行业的基本的原则,只有坚持了这些原则,这个职业才会变得更加突出,更加鲜明,才会成为一个多数人认为不可或缺的职业,才会获得社会的尊重,才能获得长足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