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志才与被害人赵某某(女,殁年26岁)在山东省潍坊市科技职业学院同学期间建立恋爱关系。2005年,王志才毕业后参加工作,赵某某考入山东省曲阜师范大学继续专升本学习。2007年赵某某毕业参加工作后,王志才与赵某某商议结婚事宜,因赵某某家人不同意,赵某某多次提出分手,但在王志才的坚持下二人继续保持联系。2008年10月9日中午,王志才在赵某某的集体宿舍再次谈及婚恋问题,因赵某某明确表示二人不可能在一起,王志才感到绝望,愤而产生杀死赵某某然后自杀的念头,即持赵某某宿舍内的一把单刃尖刀,朝赵的颈部、胸腹部、背部连续捅刺,致其失血性休克死亡。次日8时30分许,王志才服农药自杀未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王志才平时表现较好,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与其亲属积极赔偿,但未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
湖南企发文化的法律分析
被告人王志才因为与赵某某在婚恋关系上无法达成合意,于是便心生杀人的念头,并付诸行动。其有杀人的故意,也有杀人的行动,并且是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连续捅刺致使赵某某失血性休克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因为其手段残忍,罪行严重,应当判处死刑,但考虑到王志才平时表现不错,而且在归案后也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又积极与亲属商量赔偿事宜,在量刑情节上可以考虑。杀人是一个极其恶劣的行为,刀尖一经挥出便无法回头,事后采取再多行为也挽回不了生命,生命只有一次,且行且珍惜。
综合各种情节考虑,从王志才手段的残忍以及其积极的坦白赔偿行为,结合法律的宽容原则,对王志才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同时判处了限制减刑,从法律角度来说,这个量刑还是比较合适的。当然站在个人角度,我深刻谴责这个恼怒杀人行为。
法律依据
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第五十一条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