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食品变身婴幼儿食品

深圳市部分药店、商场销售‘伪婴幼儿食品’却不被处罚

食品实行的许可生产经营,是法律法规为保证食品安全对食品生产经营有一系列的行政和技术规定要求,食品药品经营企业为具有食品药品经营资质的企业,应知也必须清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发】及其他关于食品的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第二十六条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第五十三条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第七十一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第一百零九条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将下列事项作为监督管理的重点:(一)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7718-2011】2.2食品标签包括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2.7主要展示版面为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上容易被观察到的版面3.1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3.4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3.5不应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3.6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是具有食品药品经营资质的专业企业药店,其为牟取利润不顾婴幼儿及孕妇(特定人群)食品安全,经营销售的所谓‘婴幼儿食品’‘孕妇食品’所锁定的消费受众为孕妇及婴幼儿,但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合,属于禁止经营销售的食品。

许多人“认为”,卖给婴幼儿人群食用的食品,只要符合其产品明示的执行标准就是合法、合格的! 这种观点是极为错误的!

因为,提供给婴幼儿食用的食品,必须符合婴幼儿食品安全标准!!!太多人都忽视了这一原则。

针对婴幼儿人群销售、提供给婴幼儿食用的食品,其质量安全必须符合婴幼儿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强制规!质量安全不符合婴幼儿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普通食品,对婴幼儿来说就是不安全的食品、不可以针对婴幼儿人群销售。这就是婴幼儿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意义所在!

生产经营者故意将不符合婴幼儿安全标准的食品都送进了婴幼儿的肚子里,和食品安全无关?只应追究“虚假宣传”的法律责任? 而不应当追究食品安全的法律责任?

以一些食药监管部门的“说法”,食品安全标准可以作废了!

生产经营者故意将质量不符合婴幼儿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强制规定的食品锁定婴幼儿及特定人群销售、提供给婴幼儿及特定人群食用,其实质是危害、损害婴幼儿及特定人群健康,是违反食品安全强制规定的严重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1,针对婴幼儿销售、提供给婴幼儿人群食用的食品,必须符合婴幼儿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强制规定,以确保婴幼儿健康成长。

2,产品质量法以及标准化法都明确规定:生产经营者必须依照确保人身健康的强制性标准,生产经营产品(食品);因此,提供给婴幼儿人群食用的食品必须符合婴幼儿食品安全标准的强制规定:

3,生产经营者故意将质量不符合婴幼儿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强制规定的食品针对婴幼儿销售、提供给婴幼儿人群食用,其实质是危害、损害婴幼儿健康,是违反食品安全强制规定的严重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如若将上述违法行为归类为“虚假宣传”,则是避重就轻,则是本末倒置的枉法处理。

涉及到婴幼儿的食品应被作为监督管理重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条查处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是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法定职责。维护食品安全是全社会的责任,任何中国公民都有权利和义务举报食品违法行为。涉婴幼儿及特定人群的食品是监管重点,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应对被举报人依法查处,而不是冒袒护包庇之嫌使被举报人违法行为不受处罚。食品药品监督部门作为一个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国家食品安全、有法定职责的行政职能部门,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及职业道德,而不是对违法违规企业避重就轻行政乱作为。

图片发自简书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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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中的产品涉及到国药大药房、深圳市桐济堂药店及万盛百货等商场。

不法生产企业通过当地经营销售企业“绑架”监管部门,不管消费者的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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