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是一名专利代理人,工作多年,很多次都想将自己多年来做过的、曾给笔者留下深刻印象的案例写出来,但很多次都只是想想,没有真正地行动,今天就借简书这个平台写下第一个案例。
【摘要】
本文是一个答复所有权利要求都不具备创造性的案例的解读,通过对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的过程的分析,揭示了专利代理实践中寻找发明申请创新点的过程需要付出艰苦的劳动,需要有细致入微的工作态度。在本案例中,发明与现有技术的区别隐藏在很小的细节中,只有擅于探索细节,才能使处于绝境中的发明申请起死回生。
【关键词】
答复创造性 细节 创新点 区别技术特征
一、概述
申请号:201410766022.9
发明名称:一种黑色染料组合物及其在锦纶超纤革染色中的应用
�独立权利要求如下:
1、一种黑色染料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黑色染料组合物包括如下重量配比的组分:
组分A50-90重量份
组分B5-30重量份;
所述的组分A为式(I)和/或式(II)所示的化合物;
所述的组分B为式(III)所示的化合物;
其它的从属权利要求对黑色染料组合物中的组分和用量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同时还包括黑色染料组合物在锦纶超纤革染色中的应用及染色方法的两个独立权利要求,染色方法的从属权利要求又进一步对染色方法的步骤及工艺参数进行了限定。
实质审查意见:权利要求1-10都不具备创造性,该申请无授权前景。
审查结果:经过第一次答辩后克服了创造性问题,在第二次审查意见中仅存在一点形式问题,经答辩后授权。
二、答辩过程
(一)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核心内容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黑色染料组合物,对比文件1(CN104194385A)公开了一种金属络合染料组合物A,具体为:35%的染料1-1,结构为
和65%的染料2-1,结构为
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①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组分B与对比文件1中染料2-1结构略有不同,萘环上没有磺酸基;②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组分重量份数与对比文件1不同,并且本申请中化合物为自由氢的形式,对比文件1中为金属盐的形式。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确定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与现有技术具有相同或类似技术效果的替代方案。
(二)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内容
1、答复过程
笔者在接到通知书后,认可了审查员老师所指出的两个区别技术特征,在很长一段时间都不知道从何入手,经常是拿出来看一眼后就不知该如何进行下去,然后就搁置一边......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了答复期限的前一天。
眼看着第二天就是期限了,对着这个案卷,我依旧茫然不知所措。下班后,笔者将这个案卷带回了家,吃过晚饭后坐在台灯下,全身心地研究案卷,认真研读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并仔细对比后,发现两者虽然结果相似,但却有着本质的区别,首先萘环上有无磺酸基是两种不同的染料类型,具有不同的综合质量指标;其次,还发现两者的萘环在与主环结构相连时,其位置关系也不同。
但对于位置关系不同的区别,笔者有些不敢确认。随后向在职读研的老公求助,得到了他的确认。但为了保险起见,他将两者的化学结构式拍了照片,发给他的老师。很快就得到了老师的回复,两者确实不同。
在找到上述区别后,笔者似乎已经看到了胜利的曙光,也基本确定了答复方案。
2.答复方案
笔者认为审查员所认定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没有问题的,但对于所认定的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认可。笔者认为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乌黑度优良、覆盖性和透染性俱佳的黑色染料组合物。
紧接着,笔者针对审查员所认定的两个区别技术特征分别进行了阐述。
首先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笔者认为:虽然对比文件1中染料2-1的结构与本申请的黑色染料组合物的组分B的结构相似,但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对比文件1中的主环结构上连接的萘环上有磺酸基,而本申请的主环结构上连接的萘环上无磺酸基,即对比文件1中的染料2-1为单磺酸型染料(S型),而本申请的组分B为无磺酸型染料(K型)。并且对比文件1的连接有磺酸基的萘环与本申请无磺酸基的萘环在与主环结构相连时,其位置关系也不同。
首先,针对主环结构上连接的萘环上有无磺酸基而言,申请人认为尽管可能如审查员所说,磺酸基等取代基是染料领域中常见的芳环取代基,但是是否含有取代基磺酸基对染料的性能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这从对比文件1的背景技术的第[0003]段记载的内容“按我国分类,1:2金属络合染料可分为K型(无磺酸基)、S型(单磺酸基)和M型(双磺酸基)1:2金属络合染料。S型(单磺酸基)1:2型金属络合染料与另2类染料相比,具有较好的综合质量指标,例如匀染性、水溶性、湿处理牢度等”也可以看出。可见,取代基磺酸基的有无对染料的综合质量指标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保持主环结构不变而在磺酸基等常规取代基中选择和替换也需要考虑其对染料性能带来的影响,更需要考虑这种选择和替换是否能得到性能优越的染料,并不是简单地进行替换就能得到的,需要付出大量的创造性劳动。
而且从对比文件1的背景技术部分记载的上述内容可以看出,对比文件1在面对“黑色S型(单磺酸基)染料化合物与同类型或异类型染料品种相容性较差,因而大大限制其拼混众多各色泽的染色应用范围”的问题的时候,结合现有技术给出的“S型(单磺酸基)1:2型金属络合染料与另2类染料相比,具有较好的综合质量指标,例如匀染性、水溶性、湿处理牢度等”的技术,提供了一种由两种具有不同通式的S型(单磺酸基)偶氮基1:2金属络合染料化合物组成的染料组合物以解决上述问题。对于K型(无磺酸基)染料与S型(单磺酸基)组成的染料组合物是否具有乌黑度优良、覆盖性和透染性俱佳的优点没有给出任何技术启示。相反,申请人认为在现有技术已经明确教导“K型(无磺酸基)染料综合质量指标不如S型(单磺酸基)1:2型金属络合染料”的技术启示下,不可能想到用这种染料综合质量指标不如S型(单磺酸基)的K型(无磺酸基)与S型(单磺酸基)进行组合。
因此,申请人认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其次,针对对比文件1中连接有磺酸基的萘环与本申请中无磺酸基的萘环在与主环结构相连时,其位置关系不同的特征,申请人具体陈述如下:
从上图中可以清楚地看出,对比文件1中连接有磺酸基的萘环与本申请中无磺酸基的萘环在与主环结构相连时,其位置关系不同。因此,申请人认为与金属Cr形成络合物的母体染料结构不同。而与金属形成络合物的母体染料结构的不同会导致金属络合离子的络合稳定性也不同。从上图可以看出,本申请的组分B的结构比对比文件1对称,因此其稳定性也优于对比文件1。因此,申请人认为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通式(2)的染料,本申请的组分B的染料在染料的合成及印染过程中重金属离子Cr不容易随废水进入到环境中,因此不会对周围水系的生态环境造成危害。而且,当用于纤维素纤维或羊毛等染色时,人体中排泄的汗液等也不容易将纤维上这种染料的金属离子解析出来,因此不会对人体造成危害。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②,笔者认为:虽然自由基、金属盐可能是染料的常规存在形式,但对比文件1以及现有技术并没有给出“K型(无磺酸基)染料与S型(单磺酸基)组成的染料组合物具有乌黑度优良、覆盖性和透染性俱佳”的技术启示。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答辩结果
该案经过一次答复后克服了创造性问题,审查员在第二次审查意见中仅仅指出了一点形式问题,在答复后就被授予专利权。
三、感想和心得
(1)创造性的答辩是一种比较具体的实务操作。对于专利代理人来说不利因素是审查员不同于法官,审查员具有很高的法律和技术素养,而且目光如炬,很难蒙混过关。而对专利代理人有利之处也恰恰在于审查员的专业技术素养,当专利代理人说得有理,触动了审查员的心弦,他会很容易理解,很痛快地接受。因此创造性的答辩能否成功的关键之处在于找准发明申请的创新点,这是解开迷局的钥匙。找到创新点所在,即使专利代理人的意见陈述中理由部分稍有瑕疵,审查员也会接受。
(2)审查意见是从另一个角度帮助申请人探寻发明对现有技术所作出的实质贡献的过程。专利代理人应该重视并且认真对待审查意见。在审查员和专利代理人的共同努力下找出发明对现有技术的创新之处。
(3)寻找发明申请创新点的过程需要付出艰苦的劳动,需要有细致入微的工作态度。如本案例,本发明与现有技术的区别隐藏在很小的细节中,如不擅于探索细节,起死回生的机会也会最终失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