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 。组织处理是教育干部、管理干部的必备手段,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措施。《规定》是做好组织处理工作的重要遵循,对指导和规范组织处理工作,推进组织处理与纪律处分、法律责任追究有机衔接,构建更加完备的干部管理监督制度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一些干部出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管理上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不会“歇脚松气”“告一段落”。制度的笼子扎得越紧,制度体系才能发挥出约束力的“乘数效应”,发挥出治本的功效。《规定》将组织处理厘定为党组织对违规违纪违法、失职失责失范的领导干部采取岗位、职务、职级调整,涵盖了干部政治表现、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遵守组织制度、廉洁自律等方面问题,规定了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措施。在明确了哪些事情能做、哪些事情不能做、哪些事情该这样做、哪些事情该那样做之后,方能确保干部作风、权力运行始终在党纪和法治轨道上。
一事当前,该不该处理、谁该被处理、如何处理、处理到何种程度,是布置问题还是落实问题、过失在哪个环节、怠政在哪个层次,只有把利剑插到问题的“七寸”,精准处置,才能把该打的板子都打准。此次《规定》就明确提出,对苗头性、倾向性或者轻微问题,以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为主;对问题严重的予以组织处理;对符合“三个区分开来”要求的失误过失,可以不予或免予组织处理。处理干部不是目的,针对不同问题,从政治、纪法、政策、社会等各方面综合考虑,让被处理的干部心服口服,收到“教育一个、警醒一片”的正向效果。这样的组织处理才更有意义、更能发挥作用、更经得起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