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
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1.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
(1)起因条件: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不法侵害”,一般指犯罪行为的侵害,还包括一些侵犯人身、财产、破坏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
(2)时间条件: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
不法侵害是真实存在的—— “假想防卫”,不能成立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是正在进行的——事先防卫或事后防卫,不能成立正当防卫。
(3)对象条件: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正当防卫不能通过给第三者(包括侵害者的家属、子女在内)造成损害的方法来进行。
(4)主观条件:防卫的目的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权利——防卫挑拨不构成正当防卫。
(5)限度条件: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必要限度”指足以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限度。
2.特别防卫(无过当防卫)
无过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