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个内敛的人。不是说性格和日常姑婆大笑,而是说我不敢说出我要的东西。
我还是一个三人成虎的人。我作为原告辩护人居然特别相信被告的证词,直到我的同事给我指出来。
我努力工作和学习。有的时候也因为如此,会变成一个搅屎棍子。
事情是这样的。在这门堪称法学院第一好课的课上,我上周周末和大牛组队,赢了我们的刑事案件,是一个酒驾的案子。其实我在这里面还是有贡献的。比如说,我拿来case file之后,念了一遍,看到一个地图。然后我就去量警察看见被告的点和警察闪笛追击的点。大概1/8mile,220 yard。但是在警察的report上,他写了900yard。我告诉大牛,但是提醒他,我们对于这个地图没有foundation,也就是没有人证明这地图是真的假的,所以你要去试一下看能不能让警察承认这是他自己画的。另外还有一个点,是时间。从相遇到逮捕他用了三分钟。三分钟之内他开车追击,跟随,然后问了被告问题,还把他弄到背后的小广场那边测试。我说,时间太短了。我们那个时候讨论的时候,大牛还没有怎么看case file,所以我很确定,如果他看了,一定也能看出破绽。之后我们在我们的adviser办公室里面讨论,adviser是波士顿马拉松案子被告的律师,也是大牛。他给我们补上了另外一些arguments。果然,在正式的庭审上,大牛对警察cross examination,上演了本课有史以来最好的一次cross examination之一----评审点评。我也蹭了一个对于我direct examination的“beautiful”的点评。
刑事案件就是赢和不赢。我还是敢说出来,“法官你应该判我们赢”的这种话的。
这周周末是民事案件,jury trial。是一个警察和一个去接女儿的黑人之间的冲突。我们代表黑人。这个时候对于美国文化的不熟悉就真的体现了出来。我是知道黑人受歧视,但是我没有感觉到case当中,这个歧视非常明显。所以作为原告去push种族歧视这个理论,我真的没有我的美国同学那么的觉得理所当然。这是其一。
其二,我也没有美国人很多人有的那种对于警察的怀疑。真的好像是受中国对于公权力迷信的影响吧。其中有一个细节是,警察在自己的两次笔录当中,都说自己要了三次ID,但是原告都没有给。在麻省,不给ID是可以直接当作crime抓人的。我们代表原告告警察false arrest,但是我心中就有一个impression,要了三次ID这件事情是真的。但是我的同伴说,要三次ID这个事情只有警察说,没有中立证人说,原告当然也没有说。所以警察他在说谎。他根本没有要ID。我第一次听他这么说,觉得好诧异,但是后来被case所迫,就决定这么argue去了。心里面特别的没有底。结果我就顺着这条线又去看case,发现因不给ID而逮捕是后来发生的事情,也就是说,警察一开始是以别的罪名抓他进来的,后来认识到他错了之后,才book him for failure to identify的。这么一想,也还是有可能的。对于这个警察的cross examination是我做的。很幸运基本在所有的点上,都拿到了admission。我还是觉得心里面没有底。后来jury告诉我们,看完了听审,他们非常怀疑,警察到底有没有要ID,还是直接就抓人了。那个时候我才意识到,哇,作为原告我要非常完全的相信我这一方啊,而且我这一方真的是可能是对的呢。如果没有我的partner提醒我,我就要在这一点黄了。
我还在这场jury trial当中当了个搅屎棍子。在民事案件中,赢是必要的,但是不是充分的。给我们这位黑人原告赢钱,才是最重要的。但是我在做closing statement的时候,没有提一个数字。下来的时候partner告诉我,你应该告诉他们我们要1 million dollar。在我对于种族歧视不感同身受和过分信任公权力的背景下,我还是觉得1 million dollar好多,而且我要钱张不开嘴。于是在rebuttal环节的时候,我也没有给一个数字,但是我告诉他们一些factor去consider。后来jury告诉我,决定赔偿的时候是在是太难了,没有数字指导,他们就给了50k。我对于赢这个case已经非常觉得好了,但是partner告诉我,“that barely covers our attorney’s fees”.
后来我在partner面前悔恨,自己应该说一个数字的。他很forgiving,说,你下次就知道该要钱了。唉,在民事案件中在钱的问题上当了把搅屎棍子,真的觉得当律师要再坚定一点相信自己代理人的故事。
如花2016.1.24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