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返还应如何认定?
彩礼是我国各地区男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而向女方无条件赠与一笔较大财产,但近年来我国青年男女离婚率也逐年增长,所以对于彩礼如何返还的问题也随之产生。
我们先对彩礼的性质做个分析,男女交往中经常会给女方赠与一些财物,且过年过节时还会赠与女方家庭一些财物,但这些财物的金额不大,且是以增进男女双方感情为目的的,所以不属于彩礼。我们所称之为的彩礼,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较大的财物给付才属于彩礼,具体多大是由法院来认定,但是在乡村习俗中,一般民众都会认同彩礼及金额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所以对于彩礼返还规则认定按照下列几点:
1、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未共同生活的,彩礼应当返还;
2、男方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但已按照乡村风俗举行仪式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不予返还,长期应该如何认定呢,实践中一般为6个月以上的时间;
3、男女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如果未共同生活的,彩礼应当返还;
4、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一般也应当返还彩礼;
5、当婚约一方当事人死亡时,彩礼不予追回;
6、婚姻无效后彩礼应如何返还呢?
婚姻无效一般为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及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实践中,赠与人在赠与时不知婚约不生效的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彩礼,而当赠与人知道存在无效要件时而与被赠与人结婚时,不发生彩礼返还问题;
7、可撤销婚姻在撤销后彩礼返还问题。
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如因胁迫结婚的及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无过错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对于此种情形的,需要看胁迫人或无过错人是否为赠与人,如果胁迫人为赠与人,赠与人不得请求返还彩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