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虚假证明的行为会给企业带来无谓的用工风险,尤其是以下三种证明,企业不能随便给员工开。
一、虚假收入证明
【案例】
2016年12月12日,许某入职江苏某公司从事叉车司机工作,双方签订了一年期限的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生产一线员工执行岗位计件工资制,……月工资标准不低于本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2017年1月6日,许某因买房需要,向公司提出出具一张月收入5000元的证明,公司人力资源部考虑到许某的实际困难,即满足了他的要求。2月6日,许某离职。随后,许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公司支付工资差额等共计20000余元,被驳回。
许某不服,诉至法院。许某诉称,劳动合同上没有约定具体的工资数额,其实际月工资为5000元,有公司出具的书面收入证明为证。公司辩称,许某是公司的叉车司机,其实际工资约为2600元,其所在部门的同岗位人员也都是这个工资标准,许某所称月工资5000元不属实,公司给其开具月收入5000元的证明,是其为买房获得更高的贷款额度要求公司虚开的,并非其真实收入。公司提供了许某离职时签名确认的工资表、许某所在仓储部门的叉车司机的工资表、银行流水凭证等予以证实。两审法院均判决驳回许某诉讼请求。
【案号:江苏宿迁中院(2017)苏13民终3371号】
二、虚假工作证明
【案例】
苏某于2013年10月入职北京甲公司担任工程技术部总工程师职务,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未为其参加社会保险。2015年5月28日,因苏某女儿赴美旅游,根据美国大使馆的要求,需苏某开具在职证明。甲公司未为其开具在职证明,苏某找到了乙公司,乙公司为其开具了《苏XX先生在职证明》,载明“兹证明苏XX先生自2013年10月以来在我公司任职,至今已2年,职位是工程技术部总工程师,月收入是人民币25000元。苏XX先生之女儿将于……赴美国旅游……我公司保证他的女儿在美国旅游期间将会遵守当时的法律法规……”。
2018年5月31日,苏某以未依法缴纳社保、未足额发放工资等理由向乙公司邮寄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随后,苏某申请劳动仲裁,主张确认与乙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主张乙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加班费等共计200万元。劳动仲裁委裁决苏某与乙公司劳动关系成立,并支持了苏某部分赔偿请求。乙公司不服,将苏某和甲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判决乙公司与苏某不存在劳动关系,无需支付苏某的各项赔偿请求。
【案号:北京通州法院(2018)京0112民初31570号】
三、虚假离职证明
【案例】
徐某于2011年2月10日入职广州白云区太和镇某公司,公司从2013年12月起为徐某购买社会保险。2019年初,公司决定从太和镇搬迁花都区狮岭镇,太和与狮岭相隔40多公里,并为徐某提供交通等补助。徐某最终决定不随迁,并于6月27日向公司递交了辞职信并离职,公司未为其开具离职证明。徐某离职后,为了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又回到公司填写了《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停保原因一栏勾选了“解除劳动合同(非自愿)”。徐某请求公司配合在该表上盖章,公司行政人员“法律意识不强,不了解盖章的法律含义”,就给其盖了章。随后,徐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4000余元,获劳动仲裁委支持。
公司不服,诉至法院。那么,徐某的离职原因是正常辞职还是被迫离职?两审法院均认为,公司搬迁至外地,徐某系因不同意随迁而辞职,应当认定为双方就变更工作地点进行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按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处理,且失业保险申请表上的停保原因为“非自愿”离职,上面盖有公司公章,该表合法有效,更印证了其徐某离职属于非自愿。法院最终判决公司向徐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4000余元。
【案号:广州中院(2020)粤01民终132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