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周的主要工作内容是随着我们所的大状到法院的庭审现场听了一场辩论,我们所代理的是一个建筑施工方,即原告。建筑施工方做完了全部的建筑施工合同,而发包方却以施工方未完成结算义务拒不履行付款义务。双就此陷入漫长的经济纠纷。
在本案中,原告方大体上完成了主体以及附属的施工内容,请求被告发包方履行付款义务;而发包方认为对原告的验收报告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工期原因,被告需要将厂房交付给客户,迫于压力的原因对建筑主体进行了验收,本质上施工方并未履行结算义务,其拒绝对施工方承担付款义务以及产生的利息等。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案件是否需要进行结算的?实际的工程量是多少?
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在建设方法完成主体验收报告并移交档案馆时,发包方就赢将建筑款项支付到97%,这一点在合同约定中相当的明确,所以我方认为不需要进行结算来领取工程款; 其次在验收报告中表明实际已经按照建筑蓝图施工完毕,被告所提及的未施工完毕部分不能体现,应当按照蓝图标注的面积计算。
被告述称,原告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并未按照蓝图施工完毕,其要求按照实际工程量来计算工程款。最后要求法庭给其司法鉴定的时间。
当然至到笔者写的时间,法院的判决并未出来。若法庭同意其进行司法鉴定,则需要再一次开庭,到时对我方当事人的影响也会是巨大的。(年底建筑工人的工资需要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