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要从法律角度解读,那必须按照法律的步骤和逻辑一步一步进行。适用法律的前提是查明事实,查明事实依靠的是证据的认定。
法院查明的事实如下,其中关键点进行了标注: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1月30日,被告人席某某与被害人经婚介机构介绍相识后开始谈恋爱。交往期间,双方口头约定订婚彩礼18.8万元。5月1日,席某某家为二人举办订婚仪式,当日交付彩礼10万元和7.2克戒指。同时,席某某及其父母书面承诺,结婚一年后在房屋产权证上添加被害人的名字。5月2日中午,被害人一方按照当地习俗宴请席某某。饭后,席某某和被害人一同前往席某某位于阳高县某小区某楼14层的房内,席某某向被害人提出发生性关系,遭到被害人拒绝,被害人称等结婚后再说。之后,席某某不顾被害人反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事后,被害人情绪激动,实施了点火烧卧室柜子和客厅窗帘等行为,还逃出房间通过步梯下至13层呼喊“救命”,后被席某某强行拖拽回房内。期间,被告人拿走了被害人手机,直到回家途中,被害人母亲打来电话,被告人才将手机归还被害人。当晚,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警。经侦查人员对被害人身体检查,被害人左右大臂、右手腕均有淤青;对现场进行勘查,发现卧室的窗帘被拉下掉落,客厅的窗帘有被烧过的痕迹。侦查人员也调取了小区监控录像,该录像显示被害人在逃出房间通过步梯下至13层后又被席某某强行拖拽回案发现场14层房内。侦查人员对被害人进行询问,被害人称其在与席某某谈恋爱期间,曾明确向席某某表示过自己反对婚前性行为。被害人母亲也证实,事后被害人哭诉其被席某某强暴了。法院认为,双方系恋爱关系,虽已按民间习俗订婚,但并未登记结婚,席某某违背被害人的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
法院审理还查明,事发后被害人亲属为了促成被告人、被害人的婚姻,与被告人亲属积极沟通,希望被告人和被害人尽快到民政局登记结婚,同时表示为了减轻被告人家庭的经济压力,部分彩礼可以后补,但双方协商未果。
首先需要说明,从保护双方隐私出发,法院公布的案情仅仅是其中一部分。但法院既然敢公布,则每句话必然会有证据支持。当然,证据客观存在,每个人的解读会存在不同,不同的解读导致不同的结论。对证据的分析以及对证据可证事实的认定,不仅需要对每个证据单独进行,也需要综合所有证据进行判断。这里必须根据法律规则,按照法律逻辑,并结合经验进行。
本案发生过程的证据除了案件参与人,其他人肯定无从知晓,而被害人自己所说的“拒绝”存在不确定性,可以先画个问号。被害人母亲证言因为无法保持中立,也暂且保留疑问。但接下来的证据及可证的客观事实应无异议:房间窗帘被拉下点火烧;逃出房间喊救命;被强行拖拽回房间;手机被拿走;当晚报案。单独看一个证据,其实都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比如喊救命很可能就是实施威胁的一种手段而已。把这几个事实结合起来看,发生性行为后把窗帘拽下还要烧掉,跑出房间喊救命又被强行拖拽回,被害人与外界联系的手机被拿走,在摆脱控制后当晚报案。以上情节结合起来可以印证被害人说“拒绝”是符合事实的。如果是事先计划好的敲诈勒索,以上这些行为的发生就不符合常理。又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发后是被害人亲属一直要求双方登记结婚,也对彩礼的支付方式进行了变通。这样看,之前新闻报道存在失事之处。
刑事案件由公诉机关承担举证义务且证明标准需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被告人一方若想瓦解公诉机关的证据体系,可以通过举证也可以通过重新构建一个合理怀疑进行。这种合理怀疑,不仅需要对每个证据可以做出解释,也需要对所有证据都能做出统一的解释,并且还需要符合一般大众的认知。目前看,本案被告人的辩解可能对某一个证据可以做出解释,但无法对公诉机关通过证据构建的事实给出一个统一且符合常理的解释。
最后,本案的量刑根据山西量刑指导意见,量刑起点在三年至五年,被告人没有从重处罚情节无须增加基准刑,存在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可以减少基准刑。法院一审判决有期徒刑三年比较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