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下:
1.契约上请求权。之所以要首先检讨契约上的请求权,因为契约关系的存在对其他请求权有影响:
(1)对无因管理,契约是个前提问题。
(2)对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契约也是个前提问题。
(3)对不当得利请求权,契约也是个前提问题。
(4)对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契约也是个前提问题。
综上,有契约,则没有无因管理、没有无权占有、没有不当得利、侵权行为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之基础。
2.无权代理等类似契约关系上请求权。事由有三:
(1)无权代理。
(2)表意人撤销其因错误而为之意思表示。(撤销意思表示)
(3)契约以不能之给付为标的而无效。(契约无效、缔约过失)
3.无因管理上请求权
(1)对不当得利而言,无因管理是前提问题。
(2)对侵权行为而言,无因管理也是前提问题。(一旦认定为无因管理,则阻却违法,不成立侵权行为。)
4.物权关系上请求权
物权关系上请求权,先于不当得利或侵权关系请求权加以检讨,主要理由是物权关系上请求权与物权变动、尤其是所有权变动密切相关。(有时候,是向他人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还是主张损害赔偿,是要看拟提起主张者有无所有权,特别是在占有改定的情况下)
5.不当得利请求权
因为契约、无因管理是不当得利的前提问题,所以要放在后面讨论。再次强调,有契约、是无因管理,则没有不当得利之成立空间。
6.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
因为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不是其他请求权的前提问题,所以列后讨论。但是,不排除侵权行为损害赔偿与契约上请求权(特别是债务不履行之损害赔偿请求权)、物权关系上请求权以及不当得利请求权竞合并存。(台湾民法的侵权概念还是挺大的)
7.其他请求权
遗失物拾得人之费用、报酬请求权,优先购买权,等等。
王泽鉴老先生说,遇到民法问题,不要凭直觉找一个请求权基础作答,而应当按照上述次序思考。一则可以借此养成邃密深刻的思考;二则可以避免遗漏;三则可以确实维护当事人之利益。
这第三点尤其重要,因为各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时效,举证责任即法律效果,多有不同,主张何者,关系至巨!
比如,甲把古玉交给乙鉴定,乙死亡,其子丙将古玉卖给善意不知情的丁,得20万。甲诉丙侵权请求损害赔偿,则要证明丙有“故意、重大过失”不法侵害其所有权。甲若诉丙返还不当得利20万,那就不必证明丙故意或过失。举证难度大小立见。
所有上面这些,都告诉我们律师和当事人:不要胡乱提诉讼请求、也不要胡乱选择案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