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公司财务制度改编)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家庭的财务工作,发挥财务在家庭管理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财务职能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制度。
(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编制财务计划,加强经营核算管理,反映、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
(三)积极为家庭管理服务,以促进家庭和谐及家庭资产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为目标。
(四)厉行节约,合理使用资金。
(五)合理分配收入,及时完成各项支出。
第三条 由财务负责人由会计和出纳组成。
财务工作岗位职责
第五条财务负责人负责组织下列工作:
(一)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
(二)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降低消耗、节约费用;
(三)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负责部分资产投资:
第六条会计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记账、复账、报账,要求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按期报账。
(二)按照经济核算原则,定期检查,分析财务收入与支出、成本与利润的执行情况,挖掘增收节支潜力,考核资金使用效果。
第七条 出纳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现金管理制度。
(二)建立健全现金出纳各种账目,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
(三)配合会计做好各种账务处理。
财务工作管理
第八条会计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九条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根据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会计、出纳员记账,都必须在记账凭证上签字。
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财务人员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除补齐资金外扣发不超过本人月可自配资金的20%:
(一)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的或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金额留存现金的;
(二)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挪用或借用他人资金(包括现金)或支付款项的;
(四)未经批准坐支或未按批准的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现金的;
(五)违反本规定条款认定应予处罚的。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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