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明确告诉你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不按照遗产发生继承。
一、关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指出: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
通过该复函可以知道,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支付的赔偿。
从反面来说,遗产是死者生前已经合法所有的财产。而死亡赔偿金的取得发生在死者死亡后,因此,不是遗产。
结论: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不是遗产,而是对死者近亲属的一种赔偿。
二、死亡赔偿金如何分配
先看看发生人身损害后能够要求赔偿的权利人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1条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通过该条可以看出,赔偿权利人有受害人自己(如果死亡则无此人)、应该由受害人扶养的被扶养人(父母、子女、配偶)、死亡受害者的近亲属。
请注意,这里使“死亡受害者的近亲属”,如果没有发生死亡,则赔偿权利人不包括近亲属。
思考一个问题:为什么只有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是赔偿权利人,而残疾的受害人的近亲属不是赔偿权利人?
这个主要是考虑到受害人死亡了,基于他死亡所因获得赔偿金应当有人接收,谁来接收?首先是受害人的被扶养人。但是如果没有被扶养人怎么办呢?这时就由其他近亲属收取。
因此,死亡赔偿金由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内的近亲属即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进行分配。如果第一顺序继承人都不存在时,才开始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这些其他近亲属进行分配。
三、死者的生前的债权人能否要求分配死亡赔偿金
由于死亡赔偿金不同于遗产,它具有人身专属性,即专属于受害人的近亲属,死者生前的债权人没有请求权,不能要求分割死亡赔偿金抵债。同理,赔偿义务人也不能以死者生前欠其债务为由扣除部分或全部赔偿金。
四、死亡赔偿金能否按照死者的遗嘱进行分配
前面已经说过,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不是遗产,而是对死者近亲属的一种赔偿,因此也不能按照遗嘱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