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保罗·霍里奇,纽约大学哲学系教授。
译者:牛子牛,清华大学哲学系研究生。
摘要:索尔·克里普克受到维特根斯坦在《哲学研究》第138至242节中的论述的启发,设计出了一种广受讨论的论证路线,来质疑意义的实在性。克里普克的思路包括一个悖论、它的一种解法,以及这种解法的一种意涵。这个悖论是:对于人们用哪些词表达什么意义这回事,没有什么“真正的”事实。提出的解法是,表明这个悖论性的论证并不是错了,而是它的结论仔细一想是完全可以接受的。这种解法的一个推论会是,没有“私人语言”这种东西。本文会给出对这种说明的一种批判性的评估,并揭示克里普克的维特根斯坦在多大程度上偏离了维特根斯坦本人。
关键词:克里普克;维特根斯坦;意义;事实;私人语言
Kripke’s Wittgenstein
Abstract: Inspiredby Wittgenstein’s discussion in paragraphs 138 to 242 of thePhilosophicalInvestigations, Saul Kripkedevised a widely discussed line of argument to questionthe reality of meaning. The body of Kripke’s thoughtconsists of a paradox, a solution to it, and an implication ofthat solution. The paradox is that there are no ‘genuine’facts as to what people mean by their words. The proposed solution is to show,not that the paradoxical argument is mistaken, but that its conclusion is, onreflection, perfectly tolerable. A corollary of this solution is supposed to bethat there can be no such thing as a “private language”. This article offers acritical appraisal of that account, and reveals the substantial extent to whichKripke’s Wittgenstein diverges from Wittgenstein himself.
Keywords: Kripke;Wittgenstein; meaning; fact; private language
一 对意义的一种怀疑论的说明
索尔·克里普克受到维特根斯坦在《哲学研究》第138至242节中的论述的启发,设计出了一种广受讨论的论证路线,来质疑意义的实在性。这一章会给出对这种说明的一种进一步的考察[1]。我会集中考察这种说明的中心论点在哲学上的可信性。但是这项批判性的评估——因为它是从我所认为的维特根斯坦的视角出发的——也会揭示,克里普克的维特根斯坦在多大程度上偏离了维特根斯坦本人。
克里普克的思路包括一个悖论、它的一种解法,以及这种解法的一种意涵[2]。这个悖论是对一个引人注目的“怀疑论题”的论证:也就是,对于人们用哪些词表达什么意义这回事,没有什么“真正的”事实。提出的解法是,表明这个悖论性的论证并不是错了,而是它的结论其实没有什么当真反直觉的,因为即使接受这个论证,在我们平常的赋予意义的实践当中,也不会有什么东西受到威胁。这种解法的一个推论会是,没有“私人语言”这种东西——也就是说,语言本质上是社会的。
为了说明没有“真正的”意义–事实,克里普克考虑了如果有这种事实的话,它有可能可信地归属于哪一种存在论的类别——包括物理的/行为的,心理的,或者不可化约的语义的——然后尝试一个一个地说明,为何这些种类当中的任何一种事实都不可能满足要求(我们稍后会回到一个事实怎么才叫“真正”的问题上。但是现在,我们假定这三个类别当中的任何事实都够格就好了)。
为了反驳那种认为意义是有意识的心理实体的观点——比如我用一个词表达立方体[3]这个意义,就是把它跟一个立方体的心理图像联系起来——克里普克提到了维特根斯坦的一个观点(PI 140)[4],即没有任何一个这种类型的事实,能够确保我们使用一个表达其意义的词(比如“立方体”)的那种标志性的模式。但是,克里普克关键的反驳(1982:41-45)是,这种事实不能解释这个词的哪种特定的应用是正确的。相似地,为了反驳那种认为意义–事实有不可化约的语义性的观点,他说,按照这种说明,不同意义的那些独特的、无穷的、真–理论性的以及规范性的意蕴就会变得神秘而不可解释了(1982:51-54)。但是,一开始最有潜力的、对于意义–事实的基础本性的观点,是物理的/行为的那个选项——更具体地说,是在某种意义上,这些事实是来自我们倾向于(disposed to)怎么使用这些词。这是克里普克花费最多时间与之斗争的一种立场;他对这种立场的反驳得到了更富细节的展开,尽管这种反驳归根到底,跟他对另外两个选项的反驳是一样的。所以,这是克里普克的讨论中我将要集中考察的部分。
值得强调的是,尽管很多解释者(包括我自己,见Horwich,2012:chapter 4)会说维特根斯坦对意义和(非语义地理解的)用法的等同,是他在这件事情上的观点表面上的核心,但是按照克里普克的解释,核心应该是维特根斯坦对这种等同的批判!
二 理性指导的论证
克里普克列举了两个基本论证,来反对那种认为给一个词附加一种给定意义,就是有一种以特定方式使用这个词的倾向(也就是在某些而非其他语境中使用它)的观点。第一个论证可以表示如下:
(1)用一个词表达某种意义,就是在使用它的时候遵循某些规则。
(2)理性指导的要求(Rational-Guidance Requirement):如果一个人遵循某个规则这回事,是由有关于他的某个基本事实构成的,那么这个事实就应该能够说明,他意识到了正在被这个规则合乎理性地指导着。更具体地说,这个事实应该包含着一些教导,能够告诉他应该做什么,并且给他这么做的理由。
(3)但是,使用倾向就好像膝跳反射,它不可能包含也不可能产生任何这样的教导或者理性指导。
(4)所以,在使用一个词时遵循某些规则——也就是用它来表达某种意义——这回事不可能是由关乎其使用的倾向构成的。[5]
就算承认这里的推理是有效的,且前提(1)和(3)也是对的,这个论证还是无效的。这是因为,就算有了这些让步,前提(2)(理性指导的要求)也不会是对的。
人们或许会承认,遵循规定的行为当中我们最熟悉的那些例子,确实包含着这里要求的那种指导:规则被明晰地表述出来,我们理解了它们,然后它们也给予我们一种让我们这样做的、可陈述的支持理由。我们把这个叫作“明晰的(explicit)遵循规则”。但是如果前提(1)是对的——如果在使用词语的时候有一种遵循规则的行为构成了我们对词语的理解——那么这种遵循规则的行为不可能是明晰的:它不可能是理解并遵守某些清晰地表述出来了的教导。因为这样的话,我们就还需要说明我们对这些教导的理解(然后就是这种理解背后更多的教导,以此类推),这样就会导致一种不可能实施的无穷后退[6]。所以如果我们表达意义的行为中包含着对规则的遵循,那么这种遵循将只能是隐含的(implicit)。它不可能包含明晰的遵循规则当中那种我们熟悉的清晰表述、指导或者理性的支持。反之——如同维特根斯坦本人所暗示的——这种对规则的遵循无非等同于(i)同词语使用的规律性相一致的倾向,加上(ⅱ)会偶尔导致自我纠正行为的、满意或不满的感受:
人们学习一种游戏,是通过看别人怎么玩。但是,我们说它是根据如此这般的规则来玩的,是因为观察者可以从游戏活动中读出这些规则——就好像有一种自然法则支配着玩乐一般。——但是,在这种情况下,观察者要怎么区分玩家是玩得对还是玩得不对呢?——在玩家的举止当中,这些情况会有特有的迹象。想想纠正口误所特有的那种举止吧。即使我们不懂他的语言,我们也有可能认出他是在做这件事。(PI 54)[7]
所以,必须拒斥理性指导的要求。这样,克里普克反对倾向主义的第一个论证就是不成功的。
但是,或许有一个与此接近的更好的论证——这个论证不依赖于规则必须提供明晰的指导这种强得难以置信的要求。或许只要坚持,任何对于“遵循规则”的恰当的分析,都要能解释为什么这种行为提供了循规蹈矩的理由,然后再论证——这还是要援引前提(3)——纯粹倾向性的说明连这个比较弱的条件都不能满足,这就够了。
或许我们就应该这样去解读克里普克本人的意思。按照亚历克斯·米勒(2000)的说法,克里普克在这两条思路上有一种微妙的双重立场:首先,如果从一种天真的假定出发,认为在人们遵循什么规则这回事上,确实有着个人主义的“真正的”事实,那么他遵守这些规则的理由确实要求明晰的指导,这种明晰的指导(如我们所见)是不可能由倾向构成的;其次,遵循规则行为的规范性意义也是可以容纳进来的(就像刚才所暗示的),但是前提是放弃那个天真的假定,并且援引一种指导着且纠正着的说话者共同体。
然而,要弄清楚隐含的遵循规则行为怎样才能产生理由,是不是就需要从天真的个人主义假定里面退出来,这还完全不是明确的。因为上面提到的维特根斯坦对这一现象的分析援引了一种自我纠正行为,这种行为可以被视作表现了规则遵循者的一种隐含的服从欲望。于是,尽管这个分析是全然“事实主义的”和“个人主义的”,它还是提供了一种完全自然的解释,来说明为什么当某人没能按照他所遵循的规则做事时,我们就认为这是“错的”。所以在我看来,米勒对克里普克的第一个反驳的解读,在给克里普克留下一种有效的、对关于意义的倾向性观点的批判这件事上,并没有比我做得更好。
三 真之论证
克里普克反对倾向主义的第二个论证,尝试证明倾向主义并不能解释词语是怎么取得它所拥有的那种特定的指涉物(或者外延)的。按照我对他的推理的重构,这个推理是这么进行的[8]:
(1)真之解释的要求(Explanation-of-Truth Requirement):如果一个词有产生意义的特性,这些特性就必须能说明这个词的正确用法。特别地,构成一个谓词的意义F的那些基础事实(如果有的话),必须能解释为什么它对于所有是f的东西且只对于这些东西是真的。[9]
(2)于是,一个人S通过谓词w表达F这个意义,这件事情是可以通过S对w的用法来先天地分析的,仅当从这种用法中可以推论出(读出)(x)(S的w对于x是真的fx)。
(3)这就要求通过S运用w的方式,对于“(x)(S的w对于x是真的fx)”能有一种先天的分析(或者至少有一种充分条件)。但是,可能有一些场合,S会把w用在某些不是f的东西上,也可能有一些场合,他没能把w用在某些是w的东西上(甚至他会否认这种运用)。所以,我们需要的这种分析应该包含一些把这些不正确的用法过滤掉的方式——它应该能说明“在认识论的理想条件下,S是怎么运用w的”。[10]
(4)总结一下:S用w这个词表达F这个意义,这件事是可以由关于它对w的用法的事实先天地构造出来的,仅当这些事实能够推出以下结论时:对于任何对象x,如果S是在关于x的认识的理想条件I下,那么当且仅当x是一个f的时候,S才会把w这个词用在x上。
(5)但是,既然这些“认识的理想条件”需要完成这些工作,那么它们怎么才能明晰地表述出来呢?它们当然不是那些“S把w用在x上不会出错的条件”;因为这就等于一种语义的条件了——对这种条件的解释会预设意义这个观念,并且因此会使得分析成为循环的[11]。而且,这些理想条件当然也不是“S不疲惫、没喝酒,有一个无限大的大脑,长生不死……”因为谁知道在这样一个过于不着边际的场景里会发生什么?在这些遥远的场景里面,我们的每一个谓词“f”都会被用到f上且只用到f上,这只是一种后天的思辨而已[12]。所以,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说,所需的那种非语义的、可细化的理想条件I,并不存在。
(6)所以,S用w表达F这个意义,并不能通过关于S对w的用法的事实来先天地分析。[13]
四 对克里普克的推理的评价
我认为,克里普克这里已经成功地证明,对于一个谓词有其特定的外延这个事实,并不存在(以非语义的方式进行的)先天的用法–理论的分析。但是,为了达到前面声称的那个总体结论——也就是,这种语义事实不是“真正的”——他还需要表明,对于这些事实的后天的化约也不存在[14]。在克里普克对语义事实可能是“原始的”(也就是不能先天地、明晰地定义的)这一观点的简要批判的语境下,他暗示了一种能达成这一进一步效果的论证。他指出,既然这一事实有无穷的内容,也就是说,既然<S的w对于x是真的>和/或<S的w对于y不是真的>这些形式会有数不尽的特殊意蕴,那么,要搞清楚一种有限存在者关于w这个词的心理的、神经科学的、或者行为性的行动,怎么才能给这个词提供一种特定的外延,那就太困难了。尽管这个论点需要大量详尽的分说,但我认为它最后确实给出了一个强有力的基础,让人认为“w对于x是真的”确实没有什么后天的化约——于是也就不可能(经由这样一种说明)从关于一个谓词的用法的非语义事实出发,解释它的真之条件[15]。
但是,“w对于x是真的”在概念上和经验上的不可化约性(也就是“w对于一切狗且只对于狗是真的”这样的谓词的不可化约性)如果能导出意义-事实(比如w表达狗这个意义)是不可化约的这个结论,那么其前提是,我们承认意义是基于指涉/真之条件的。我们必须假定,要么一个谓词表达其意义,就无非等于它有某种外延,或者意义是从一个外延性的事实出发,然后再加上一些组件这样构造起来的。
这当然是一幅正统的图景,它在主流的真-理论语义学中有所反映。但它是可以遭到反驳的,而且确实就被维特根斯坦反驳了。他提出的替代选项——对正统解释方向的一种颠倒——是用一个谓词的意义解释它的外延,经由的模式如下:
S的w这个词表达F这个意义→S的w这个词对于所有f且只对于f是真的[16]。
从这种(减缩的)观点出发,如果我们接受了这一模式,就能基于我们对包含在诸例示中的其他各种表述的用法——也就是基于意义之赋予(比如“w表达狗这个意义”)和非语义词项(比如“狗”),完全解释我们对“对……为真”的总体上的用法。所以,这隐然是通过对这些其他表述的先天理解,来定义了“对……为真”。
在这种情况下,对于w的一种给定特性(比如使用它时的一种特定倾向)能否构成w的意义这个问题的经验研究,就不必(实际上也不该)关心这种特性怎么能令人信服地给出这个词的外延。只要我们找到w的一个特性,能解释w的意义的因果作用(import),我们就能得出结论说,这个特性构成了这个意义,然后推论说——只按上面那个先天模式就好了——它也间接地说明了这个词的真–理论作用。在这个模型中,从一个词的用法到它的真之条件的唯一推论路径是间接的,是要经由这个词的意义的。我们必须首先说明,一个词的意义(比如)狗是来源于它的一种特定用法,(比如)U17(w);其次,再引用那个决定性推论,即w表达狗这个含义→w对于狗是真的;最后,援引传递性来解释,为什么U17(w)对于狗是真的[17]。
为了搞清楚,要解决一个给定意义究竟是怎么构成的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哪类证据,就要记得:一般来说,当具有一种相对基础的特性,即B性,能够解释一种相对浅表的特性即S性的各种偶然征候的时候,B性就经验地构成了S性(举例来说,“由H2O分子组成”构成了“是水的一个样本”,是因为前者能够解释为什么水是无色的,摄氏100度会沸腾,等等)。所以一个词的用法的那些可以经验地构成其意义的非语义的特征,就是那些解释它具有这一意义所带来的偶然征候的特征。而一个词表达其意义这回事最主要的征候就是包含它的句子得以被接受的那千万种情况——那些一部分是由语义事实造成的句子标记(sentence-tokenings)[18]。
现在,关键是认清谓词“f”的基本用法——那个能够说明我们对它的总体用法,并且因此构造了它的意义的东西——很可能从来不会是一种将它用于所有f且只用于f的倾向。显然“bachelor”这个词的基本用法并不是我们(理想地)将其用于所有单身汉且只用于单身汉,而是大概这么一回事:我们接受用“bachelor”代替“没结婚的男人”,反之亦然。显然我们使用“真”的基本方式,并不是一种将其用于所有真理并仅用于真理的倾向;更可信地说,它是去接受“<p>为真p”这个模式的各种实例。显然“红”的基本用法并不是将其用于所有红的东西且只用于红的东西,而是某种可以更直接、更简捷地进行的事情,就像当我们观察到红色东西摆在眼前的时候,接受“那是红的”(或者,在有了那种人们观察到红的东西时一般就会产生的视觉经验的时候,接受“那是红的”)。[19]
但是,如果像这些例子所暗示的,那些经验地构成了S用w表达F这个意义这件事的用法–事实,无论如何都不会是一种将w(理想地)用于所有f且只用于f的倾向,那么克里普克观察到没有任何一种合法的“理想的认识条件”的概念能承担这样一种说明,就似乎有些离题了——这对意义的存在没有什么明确的否定作用。
然而,对克里普克的思路的这个反驳,尽管是有教益的,但并不足以完全瓦解它。因为,不管使得S的w这个词表达F这个意义的那种使用倾向(偏向、趋向、法则般的规则)是什么,有一个问题还总是存在:这对S的现实的或者反事实的对w的使用到底意味着什么呢?毕竟,S遵守规则R的一般倾向,并没有排除S在有些场合中不会或者不愿遵守规则。这样克里普克原来的反驳就又回来了。因为我们需要说:
S有一种遵守R的倾向≡
只要场合是理想的,S就会(且愿意)遵守R。
如同克里普克的步骤(5),可以论证任何想要明晰地表述这些“理想的”(或者“不理想的”)条件的尝试都一定会失败。于是,看起来我们还是没有一种将词语–意义化约为非语义特性的可行策略。[20]
但是对于克里普克的怀疑论反驳的这个退无可退的版本,还是能有一种恰切的回应。眼前的这个观点是,一个词的构造其意义的用法,实际上与它被一种理想的法则R支配着有关。若要回应他对此的可以想见的批评,可以通过为这种特定的“理想”的观念(而不是原本的那种)做辩护——可以看到,运用这个观念,在科学理论的研究中是一种共通的、合法的特征,即使在物理学中也是这样。这里面没有什么规范性的、非自然主义的、非经验的或者怪力乱神的东西。开普勒提出行星运动的理想法则,乔姆斯基提出语言能力的理想法则,这都和任何科学假定一样,是服从同一种方法论的制约的。这就是说,我们发现那种被奉为圭臬的既合乎经验,又简洁,还有解释力的混合物,有时候是通过一种双头形式的理论才能最好地达成:它会假定某些理想法则【或者ceteris paribus (假定其他条件不变)的法则】以及某些误差因素——在其中,这些法则描述的是如果没有这些因素,这个系统会怎么运行;而标明这些因素时,也要一起细化论述它们的出现会怎么改变系统的这种运行。[21]
应该强调,这种回应策略对于克里普克原本的步骤(5)是无效的——也就是说,对于他用来证明没有不循环的、可细化的“理想的认识条件”(在其下一个人一定会遵守这个规则:“将‘f’用于所有f且只用于f”)的那个论证,是无效的。因为,如同我们可以看到的,没道理认为对于“f”(不论“f”是什么)的总体用法之原因的一种不带偏见的经验研究,会表明我们使用它的基本的理想法则会采取那种真之取向的形式。比如说,想想上面提到的“bachelor”“真”和“红”的例子吧。只能指望我们作为人的本性会允许灌输某些基本倾向而非其他。于是人们大可以赞同,理想法则一般来说是存在的,尤其词语使用的理想法则是存在的,而不必接受一个更有争议得多的假定,即对于任何一个不能明晰地定义的谓词“f”,都有一种“将其用于所有f且只用于f”这样形式的基本的理想法则。或者,换句话说,存在着“非循环、可细化的,认识上理想的条件”这样的东西。[22]
于是,跟着克里普克的步调,人们可能会认为,无论如何,一个人用一个词来表达他的意思这回事就在于(粗略地说)他对于这个词的行为是被一种ceteris paribus(假定其他条件不变)的法则所支配的,这种法则的存在是以一种很标准的方式表现出来的——也就是说,因为这种法则是对于他所做的事的最佳解释的一部分。于是我们就能看到,克里普克的反倾向主义结论(6),还远远没有得到确立。相反,人们有道理认为,那些使得我们能表达意义的基本的用法–理论条件是可以细化表述的——它们带有广义上倾向性的特点。[23]
总结一下:对于上文提出的克里普克的悖论的回应,采取了一种“直接解法(straightsolution)”的形式——即表明得出不可信结论的推理是有缺陷的。然而,我们在这个推理中找出的错误,和文献当中提出过的其他直接解法所指出的错误有很明显的差别。这些文献中的绝大多数,要么反对克里普克的那个论证:对于一个词的意义的非语义分析,不可能直接解释它是怎么拥有它的特定外延的(比如Blackburn,1984);要么就认为,尽管克里普克在这一点上是对的,但是这不过意味着赋予意义这回事尽管是事实性的,却是不可化约的(比如Boghossian,1989)。
相反,现在的维特根斯坦式的回应,接受了(实际上还特别欢迎)克里普克反对定义或者化约“w对x为真”的论证。但是它并不认为,假定一种经验上不可化约的、表达某物或者某种样子的意思的状态就够了(因为这会使得一种意义拥有其独特的用法-理论作用的原因成为一个迷)。我们的第三条道路是论证——从减缩的假定——即一个谓词的外延(比如狗的集合)是其意义(比如它表达狗这个意义)[24]的一个明确结果这个假定出发——我们对一个词的基本使用实践,通过首先解释它的意义,间接地解释了它的外延。并且——就像人们在科学中的其他地方从有关特性-构造的断言出发可以预期的那样——一种特定的实践将会首先通过解释这个谓词的总体上的用法(因为这是它的意义的主要的征候)来做到这一点。有了这个充足的条件,就完全没有理由去期望一种构造意义的用法-事实会采取“S会把w(在理想条件下)用在x上,当且仅当fx”这种形式。所以,克里普克证明不存在的那种“认识论上的理想条件”——能够保证谓述的真,并且给出“w对x为真”的一种化约的那种条件——本来就用不着。而理想化的观念,我们确实是用得着的,它在理想的或者ceteris paribus [假设其他条件不变]的法则里面也是起作用的,但它是完全另一种东西——是科学方法论中的一种非常熟悉和可敬的要素。[25]
五 悖论性的结论
克里普克的总体论题——关于词语到底表达什么意义,没有真正的事实——是有点含糊的。但是这个论题,连同(一开始提到的)他其他附加的论证,即意义不可能产生自心理事实,也不可能是不可化约地语义的这些论证,应该是从他对倾向主义的批判中得出来的。所以,既然他对倾向理论的反驳被证明有重大缺陷,那么我们就能安全地认为,他的怀疑论结论——不论它到底是什么意思——也是经不起推敲的。
不过,人们还是会好奇,这个论题的准确内容到底是什么。什么事实才是“真正的”事实呢?既然克里普克没说,我们就不得不根据他认为的这个论题的分量所在,以及他证明这个论题的时候费的考虑,去猜他脑子里想的是什么了。现在——就像在第六节中会证实的一样——他自己并不认为他让我们平常的意义赋予行为(比如“琼斯用‘+’来表达加”)变得不可信了。此外,如他自己承认的(Kripke,1982:86),有一种完全合法的、减缩的事实概念,在这种概念下,那些断言很容易就会推出存在意义–事实这种东西(比如,“琼斯用‘+’来表达加,这是个事实”)。所以,显然克里普克对意义–事实的否定包含着一种特殊的、更严格的、“坚实的”概念。
特别地,克里普克当作意义的可能基础来接纳和拒斥的那些种类的事实,特征上都是自然主义的——也就是说,是进入因果关系和解释关系、且因此是经验科学要处理的那类事实[26]。按照克里普克的论证,这些事实就是不能解释词语意义的真–理论作用和规范性作用的那些事实。所以,看上去可以合理地得出结论说,他总体上的怀疑论结论,粗略地说,就是在词语表达什么意义的问题上,没有因果性/解释性/自然主义的事实。[27]
克里普克的结论的一个推论,如他自己所强调的(Kripke,1982:97n),就是隐含的语言规则的任何解释性的运用(比如在乔姆斯基那里)都是有问题的。然而,人们完全可以在这个推论关系里面否定后件,推理道:既然我们确实在对于人们的所做所说(比如,哪个字符串他们认为是合语法的)的统计学解释中,用到了意义的赋予(以及隐含的遵循规则行为),那么克里普克的怀疑论结论里面就一定有什么不对,所以他的推理里面就一定有什么错误。我们(在第二节和第四节)对他的两条主要论证线路的考察,就是为了锁定这些错误。
六 克里普克的“怀疑论解法”
让我们花点时间,看一看克里普克对这个悖论的“怀疑论解法”——他试着解除这个怀疑论论证,但不通过表明这个论证有差错(那就是给出一个“直接解法”了),而是表明它的结论仔细一想是完全可以接受的。
克里普克最后强调,我们赋予意义的实践——肯定“琼斯用‘+’表达加”这样的东西——其一贯性并不依赖于它和“真正的”(因果的/解释性的)事实的关系。需要的只是,存在着这些意义赋予行为的使用规则(也就是它们的“可肯定性条件”),以及这种实践作为这些规则支配的实践,要服务于某种目的。于是,克里普克的怀疑论解法的主体部分,就在于粗略地分说了这些规则,指出了它们的用场。
特别地,他指出(1982:90–91)如果我们观察到S在过去或多或少像我们一样地(在人们共同的纠正之下)使用w这个词,那么我们就可以暂且肯定,S在这个词的使用上遵守着和我们一样的规则(于是也表达和我们一样的意义)。他还暗示道,做这样一种肯定的目的是表达我们对S的信任——把他标记为一个可以信赖其对w的真诚陈述的人。
现在,如我们所见,用不着这种怀疑论的解法了,因为我们已经有了一种直接的了。我们在克里普克反对将意义–事实化约为用法–事实的论证里面发现了错误。
但在这以外值得赞同的是,他提出怀疑论解法的那种特殊的方式——他对于意义赋予的可肯定性条件的那种特殊的细化——是恰好指向同一个方向的,也就是指向我们的直接解法。因为,对于我们支持这种可肯定性条件的最好解释,就是我们隐然假定存在着因果性的/解释性的意义事实,而它们就是使用上的规律性。
要表明这一点,只要注意,观察到S迄今为止都在同我们很相似地使用着w,这是一种典范的归纳证据,可以证明一个真正事实性的结论:S曾有且仍有一种以这种方式使用w的一般趋向(偏向,倾向)。所以如果按照克里普克所说的,这样一种观察是使得某种意义赋予行为成为可肯定的——也就是可以合理维持的——条件,那么明显的解释就是,我们认为正是S具有此种一般趋向,才使得这种意义赋予行为成为真的[28]。于是,克里普克对他提出的悖论的怀疑论解法就有了些讽刺的意味,因为它直接推导出,一种直接的回应乃是正确的。
七 个人主义的语言
我们简单说两句克里普克解法的那个所谓的推论,即语言本质上是公共的;一个人只有当别人理解一种给定的语言的时候,才能理解这种语言;所以不存在“私人的”(个人主义的)语言。这里的论证是简单的。我们(或许)从那个悖论中了解到,我们能够合法地肯定,一个人用他的一个词表达一种给定的意义,仅当有一种趋向(或者潜能)要把从这个词的通常用法上的各种偏离都纠正过来。于是,在赋予意义的时候,我们就预设了存在着表达同一个意义的他人。于是我们就得到了结论:所谓的“私人”语言是不可能的。[29]
但是人们完全可以反对这个推理。尽管确有道理认为,只有在对某种形式的纠正有预期的时候,即只有当相关的使用倾向是在积极或消极的强化的语境当中表现出来的时候,谈论意义才是合适的,但我们还是不清楚,为什么有了一个个体纠正他自己的行为还不够。就像我们在第二节中看到的,维特根斯坦(所谓的主力社群主义者!)就遵循规则的行为恰恰暗示了这一点。
与对维特根斯坦的这种解读相对,对于一种“公共的”解读的文本支持,往往被认为是来自维特根斯坦否认遵循规则的行为可以是一桩“私人的”事情:
所以,“遵守一项规则”也是一种实践。想着某人在遵守一项规则,并不是遵守一项规则。所以,不可能“私人地”遵守一项规则:否则的话,想着一个人在遵守一项规则,就会和真的遵守它是一回事了。(PI 202)
但是,这里出现的“私人”并不是指“不依赖他人”。它毋宁说指的是,“一种状态,就像一种经验,对于它来说它的主体尤其有把握发表意见,因为当且仅当一个人想着自己处在这种状态中的时候,他才趋向于处在这种状态中”。所以,与维特根斯坦所称的那种“私人的遵循规则行为”相对的,应该是“作为一种客观实践的遵循规则行为”——后者完全可以建基于一个单个孤立的、不依赖于任何其他人的人的有规律的行为上。[30]
八 克里普克的维特根斯坦(Kripkenstein)
同维特根斯坦之间的差别
尽管在维特根斯坦和克里普克的思路之间有着肤浅的类似,我们还是观察到他们在根本的方面上分道扬镳了。这里我要再说说他们分歧的要点。
第一,尽管他们都认为词语的意义是由它的“用法”提供的,他们实际上使用的“用法”概念却有着关键的区别。对维特根斯坦来说,意义是关于现实的使用倾向的,然而对克里普克来说它们是正确的使用倾向(也就是真的运用)。
第二,克里普克论证说,不存在对“w对x为真”的自然主义的分析。于是就得出结论,也不存在对意义特性(即“w表达狗这个意义”这样的特性)的自然主义的化约。因为他假定,这些特性是由真之条件构造起来的,所以任何这样的化约都会规定一个谓词的真之条件,也就是包含这些条件的自然主义基础(这种基础已经被证明不存在了!)。但是从维特根斯坦的减缩的视角看来——按照这种视角,谓词的真是通过意义才被引入和定义的,经由的模式是“w表达F这个意义→(x)(w对于x为真fx)”,对于“w表达狗这个意义”的自然主义基础的一种经验研究,丝毫不必受制于带有这个意义的词语对于狗是真的这个事实。
第三,两位哲学家的悖论都有一部分源出于意义是现实的用法倾向这个假定。但是对于克里普克来说,就像我们刚刚看到的,疑难在于怎么把这个一开始很吸引人的想法跟意义的真–理论意蕴调和起来,而他的解决办法是抛弃掉这个想法。相反,对于维特根斯坦来说疑难在于把它和意义是心理的这种观点调合起来,而后者才是必须抛弃的东西。
第四,维特根斯坦和克里普克在遵循规则行为上的差异也是这样。他们都会同意,一个人隐含地遵循着一种给定的规则,既意味着他在理想情况下符合于它,也意味着他要接受纠正。但是对于克里普克来说,需要避免的混淆是把这个故事当作自然主义的(“真正地”事实的)。他在“理想”和“纠正”两者上都止步不前。但是维特根斯坦没有表现出这些考虑。他满足于引证自我纠正这个行为主义的征象;而且他看上去满心赞同,那些倾向于引发(或阻止)对规则的偏离的场合,是完全可以经验地认定的。对他来说危险的混淆,是把遵循规则的行为看作一种主观的心理姿态,而看不到它是一种客观的规律性。
第五,克里普克也认为(维特根斯坦并不这么想)用一个词表达某个意义需要他人的纠正,所以语言本质上是社会的。
第六,他们都认为,尽管确实存在着意义的事实(在通常的、减缩的意义上),但是(在这样那样特殊的、形上学的意义上)却不存在意义的“事实”。但是他们反对的形上学观念却很不同。对克里普克来说,幻象在于“真正的”(自然主义的)意义事实,然而对维特根斯坦这个倾向主义者来说,这没有什么不妥的。他反对的是那些神秘的“思辨事实”。我们会不由自主地援引这些思辨事实,只要我们没能认清,我们对词语的理解,在我们倾向于怎么使用它这个方面上,乃是隐含的,反而糊涂地把这种状态想象成是一种内省可得的、明晰的知识的形体——某种在一个时刻完全在场的、但是以某种方式包含了对这个词的未来使用的一整套保证的东西:
“就好像我们能在一闪念之间,把握住一个词的整个用法。”比如说是什么样呢?——用法难道不能——在某种意义上——在一闪念之间把握住吗?在什么意义上不能呢?——要点是,好像我们能在另一种直接得多的意义上“在一闪念之间把握它”似的。——但是你对这种东西有个样板吗?没有。这个说法只是自己蹦出来的,是不同的图像交叉的结果。(PI 191)
你对于这种过分的事实没有什么样板,但是你却被引诱着使用这个过分的说法(这可以被称作一种哲学的思辨)。(PI 192)
这些幻想出来的事实,本质上是我们一开始的疑惑的一种悖论性的投射。[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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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见Kripke(1982)。他也有一些文本证据,是从《哲学研究》里的其他地方得出的,还有另外一些是来自维特根斯坦的《数学基础评论》。
[2]为了方便起见,我会把这种对意义的说明称作克里普克的,尽管它主要的要素要归功于维特根斯坦,而且克里普克本人也不是完全赞同它。
[3]作者用大写字母单词(如这里是CUBE)来表示一个意义。鉴于中文没有这种形式,改用加粗字体表示。——译注
[4] Wittgenstein (1958),即《哲学研究》,在整篇文章中引用作PI。
[5]这个论证是克里普克在Kripke(1982)第11页和第22–24页上的评论的一个润色。他也可以被解读为是采取了一条更短的路径通向结论的——这条路径不需要第一个前提,并且把理性指导的要求改写如下:它的开头变成“如果一个人用一个词表达某个给定意义这回事,是由有关于他的某个基本事实构成的……”,后面的部分里用“意义”代替“规则”。但是我所给出的这种解读的好处在于,它整合了克里普克认为遵循规则的行为和意义是紧密联系的这个显然的观点,以及同时困扰这两者的那同一个怀疑论悖论。
[6]我这里允许用一种思想的语言把关于怎么使用基本的自然语言词语的教导给明晰地表述出来。但是,支配这种思想语言的基本术语的教导,又怎么表述呢?用一种更基础的思想的语言吗?那然后呢?
对于克里普克的论证的另一个版本【在本页脚注①(原文注释4)里提到】,就是跳过遵循规则的行为、依靠意义的理性指导的那个版本来说,类似的后退是:指导性教导的意义会需要解释,以此类推。
请注意,如果跟随克里斯平·赖特的那种基于意图的遵循规则行为(Wright,2001),那么意图跟教导的处境是一样的。只要它们是明晰地表述出来的(即使是在思想里),我们对于这种表述的理解就会需要更基础的意图,以此类推。
[7]对纠正的预期,是用来区分遵循规则的行为和仅仅法则一样的规律性(就像行星运行中那样)的。然而,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一个人无意中偏离了他隐然遵循的规则的情况,跟他纠正了自己(或者有纠正自己的倾向)的那种情况就是一回事——因为他很可能没注意到某些不遵从规则的情况,有时也可能纠正错了。于是,一个人的规则是不能径直从他的自我纠正行为当中读出来的。然而,这种行为是一部分重要的经验证据,可以帮助我们(以第四节里面将会指出的方式)就如下问题得出可信的结论:是何种ceteris paribus[假设其他条件不变]的法则的结合,又是何种偶然的误差因素,在影响这个人的行为。
[8]下面的步骤并不是要给出克里普克的解说的一种复述(1982:22-32),而是要带出我所认为的他的潜藏的论证结构。
[9]例如:构成S用w这个词表达狗这个意义的那些事实,必须要能解释为什么S的w这个词对于所有的狗且只对于狗是真的——这里约定用“狗”来命名我们的“狗”这个词的意义。
[10]这里并不假定谓词的运用一定要公开地发生。心里无声的运用也是这样。
[11]“S把w用在x上不会出错的条件”的意思是,“在这些情况下,S是这样使用w的:如果w表达F这个意义,那么x就是一个f,而如果x是一个f,那么w就表达某种和F同外延的意义”。
[12]这里需要极端假设性的场合,是因为这样一个事实:几乎在每一个谓词的情况中,都有某些对象过于遥远,过于渺小,过于复杂,或者过于别的,以至于一个普通人没办法准确地分辨它们属于还是不属于这个谓词的外延。
[13]一种相似的、但是转而聚焦在遵循规则的行为上的论证,可以从一个(2)位置上的假定开始:
S隐然遵循规则R!这回事可以通过S如何(以及要如何)行为来先天地分析,仅当可能从S的行为中读出(也就是推论出),R是他隐然试着去服从的那种规律性。
然后,在(3)的位置上,我们会看到:
S的行为有时会没能服从他的规则;所以正确的分析应该包含一种把这些错误过滤掉的方式。
从这里我们可以推论出,在(4)的位置上:
S隐然遵循R!这回事,一定是一个他在理想条件下同这个规则的一致性的问题。
然而,出于和(5)中给出的相似的理由:
这些理想条件是不能先天地细化的。
于是我们就能得到结果了,在(6)的位置上:
S隐然遵循规则R!这件事,不可能通过他行动(以及要行动)的方式来先天地分析。
请注意,这个命题如果同意义就是一种遵循规则的行为这个假定结合起来,那么它就会提供另一条替代路线,来通向S用w表达F这件事不能通过它对于这个词的行为来先天地分析这个结论。
[14]把水认作H2O,把气体的温度认作它的分子的平均动能,是后天化约的典型例子。Scott Soames(1998)做过一项重要的观察,即克里普克对意义赋予行为的先天分析和意义–事实的后天化约之间的区分没有给予足够的注意。
[15]一些有用的详细说明,在Horwich(2010)的第六章里给出来了。对于我们之中属于真之问题上的减缩主义者的那些人来说,克里普克的讨论为我们的观点提供了一种很受欢迎的支持。从这种视角看来,既然有了真这个概念的一般化功能,以及对于说明它来说乃是必要且充分的(因此也隐然定义了这个概念的)去引号规则,那么对于“w对x为真”来说,就没有一种以任何非语义术语给出的、明晰的概念的余地了。而且,也没有理由期望一种后天的化约。
[16]或者,还有哈特利·菲尔德的一种表述:“f”(按照我现在表达的意义)对于一切f且只对于f是真的。为了说明上的简便,我跟随克里普克,把讨论限制在其外延不依赖于表达语境的那些谓词上。
[17]类比来说,考虑一个词项,“shmoo”,我们引入它并约定:所有塑料做的东西对于狗都是shmoo的。当然了,对于塑料的一种恰当分析并没有必要解释为什么会是这样。人们会寻找完全独立的证据去说明,一种特定的性质——比如说,XYZ——是经验上构成了塑料的东西。然后我们就可以间接地解释,为什么所有XYZ的东西对于狗都是shmoo的。只要假定,“对……为shmoo”的定义并不像“对……为真”的定义,它不是仅仅隐含在我们的用法中的,而是基于一种公开约定的。但是这点不相似在这里并不要紧。因为,将“bachelor”定义为“没结婚的男人”,这也只是隐含在我们的用法里的。然而,对于“是没结婚的男人”就是“JKL”这回事的一种后天分析,并不需要我们对于如果x是JKL,那么x怎么就是一个没结婚的男人能找到一种直接的解释【这个例子是从Horwich(2010)的第六章里借来的】。
[18]一种倾向于个人习语(idiolects)(而不是公共语言)以及在思想中使用的词项(而不是公共的声音或书写)的初始取向,会有利于这里概述的这种进路。这是因为(i)对于一个公共的词语来说,不大可能存在这样一种非语义特性,在所有用这种语言说话的人对这个词的使用的解释中间始终扮演着核心角色;以及(ⅱ)首先将待解释的用法–事实限制在有关句子之被接受的实例上——也就是句子在一个人的(功能性地定义的)信念盒子里的出现之上,这能够使我们在简洁性上受益不小;因为这样我们就能推迟处理实用因素当中那些引人分心的复杂问题。这完全不是要否认公共意义或者各种形式的实用意义(比如言外之意)的存在。重点毋宁说在于,这些现象最好要通过心理的词语–类型的那种个人习语的、语义的意义来解释,因此一旦对这种狭窄形式的意义的一种说明已经就位了,对这些现象的解释就应该提出来。因此,目前的这个进路同一种广义上乔姆斯基式的语言学视角是一致的:具体来说,它们都聚焦于个人的、其运作受到隐含原则支配的心理学的语言能力。进一步的讨论见Horwich(2005)的第二章和第七章。
[19]尽管有上一个脚注(原文注17)里面所建议的那种简化,将不同的(心理)词语的构成其意义的特性辨认出来,仍然注定是一项极其困难的任务——这对于经验的语言学来说可是一项重活。一方面,对于任何一种特定的这类推测来说,能支持它的解释也会要求:对于那个其接受有待解释的句子中的其他词,也要做出关于构成其意义的特性的推测;此外(就像上面那个例子所标明的),构成一个词的意义的特性会在它与其他词的关系中典型地决定这个词的用法,而这些其他词的意义则已经视作给定了。比如,上面那个有关“bachelor”的提示,对于它的基础的用法大概是对的,但这只有当“没结婚的男人”已经被给予了其在英语中的通常意义的时候才是如此。于是,以非语义的方式解释语言学行为这个目标,只可能全局地完成,步骤如下:要有一些词项——最原始的那些——它们的意义是从关于它们在彼此关系中的用法的全然非语义的事实当中生成的。某些不那么基础的词项的意义,就可以通过那些预设了原始词项的意义的特性来解释了。以此类推。于是,一个意义的等级就逐渐构造起来了。进一步的讨论见Horwich(2005)的第二章(i)。
[20]“倾向性分析”有时被用来指对于无条件形式“S倾向于做A”的分析——这里这种形式被认为同“S没有(或并不要)总是做A”是不矛盾的,而且基本上和“S趋向于做A”“S有一种倾向去做A”说的是一回事。但是这个术语有时也用来指——比如,克里普克就是这样用的——对明晰的反事实形式的分析,即“S在条件C下会做A”或“S在理想条件下会做A”。显然它并不认为一种对第一类形式(即无条件的那类)的分析就足以表明被分析的对象是“真正地”事实的。在他看来还需要一种更深入的反事实分析——只要这种分析不包含那些他认为是不可接受的观念,比如“理想条件”的观念。
[21]在某些情况下,谈论一种“理想法则”就免不了一些特定的、简单化的约定(比如,行星是质点,并且彼此不施加引力)——有了这些约定,法则就可以从一种更基础的理论中演绎出来(因此也可以用这种基础理论来解释)。但是在其他情况下——包括词语使用的现象——则在经验的、解释性的根据的基础上假定了一种理想的【ceteris paribus (假设其他条件不变的)】法则和一系列潜在的误差因素之间的结合,并且人们通常也领会到,这些所谓的法则和误差条件的清单都是需要修订的。
无疑,很可能“词语使用法则与误差因素集合”的其他结合看起来也是同样简洁而可信的,以至于我们会不能确定哪一种结合才是对的。但是这并不会导致对于这个词是什么意义有任何的不确定。然而,我们不能确定的是,是什么为“狗”这个词赋予了它的意义,至于它表达狗这个意义,以及对于所有狗都是真的,这我们是确定无疑的。
感谢保罗·博格西昂和阿兰·吉博德在这些问题上对我的敦促。
[22]尽管“理想条件”的观念在科学上的尊荣,并不能把所尝试的对于“S用w表达F这个意义”的分析救渡到能推出“(x)(S会理想地把w用于xfx)”的事实上去,它却的确能把上面提到的、维特根斯坦对于“S隐含地遵循规则R!”所做的那个先天分析【就是克里普克在44页脚注③(原文注释12)中批评的那个】救渡到能推出“S在理想条件下服从规律性R”的事实上去。“理想”一语的后一种用法的自然主义的可信性,就在于这个事实当中:经验研究常常会确认R的一些特定实例,以及特定的有利条件C1、C2……,在这些条件下S会服从那种规律性。于是,我们就会常常能走向一种富含细节的后天说明,来解释对S来说隐含地遵循规则“服从R”到底意味着什么。
以上提议同大卫·刘易斯(1984)的一种观点有某种有限的亲近性,即自然特性(它们“切中了世界的关节”)是比其他特性更易作为参照的东西——它们是(用哈罗德·霍兹的话说)“参照磁铁”。因为我们可以(有画面感地)想象,我们的提议的重要性是这样的:作为人类心理学的理想自然法则的(也是可以受纠正的)这一点规律性,就是“磁铁般吸引”我们遵循规则的以及语义的企图的东西。
但是,如果要像刘易斯那样(也见Sider,2011:esp. chapter 3,section 2),认为S用w这个词表达F这个意义,是因为S把w用于一切f且只用于f这个自然法则——或者,像他们会做的那样,是因为在f性是一种自然特性的地方,S就会顺理成章地倾向于将w用于一切f且只用于f,那这就是另一回事了。因为,就像我们已经看到的,只有很少的词(如果还有的话)是这么取得它们的意义的。倾向主义之所以能被从克里普克的批判中拯救出来,不是靠限制哪种具有“把w用于一切f且只用于f”形式的倾向能够被算作是构造意义的,而是靠承认构造意义的使用倾向并不采取这种形式。所以,参照磁铁这个比喻不过就是行不通而已。
[23]对倾向主义的一种漂亮的反驳是保罗·博格西昂(Boghossian,2008)提出的。他的论证基于一种直觉,即一个人遵循某种规则这回事,既有助于解释他做了什么,也有助于解释他倾向于做什么,且他用一个词w表达某种意义这回事,既有助于解释他实际上是怎么使用w的,也有助于解释他倾向于怎么使用它。但是当然,没有什么能够有助于解释自身(也没有什么东西是被它自身所解释的东西构成的)!这样的话,遵循规则的行为,或者意义,怎么能是由倾向构成的呢?
维特根斯坦借他的对话者之口说出了一些这样的直觉:“理解本身是这样一种状态:它是正确使用的来源。”(PI 146,强调是引者加的)他对此的回应(就像回应对他的意义与用法的等同的其他反驳一样)是(i)将它们归结为在意义和诸如图像或心理教导这种意识表现之间的、一种过度引申的类比;(ⅱ)重申只有一个人对词语的用法才提供了关于他表达什么意义的决定性证据;以及(ⅲ)指出没有任何可以导致这种能揭露秘密的用法的心灵/头脑状态,可以从这种用法里先天地推论出来。于是:
人们在这里想的到底是什么呢?他不是在想从它的代数公式里面把这个数列推导出来吗?或者至少是某些相似的东西?——但是这是我们以前所处的地方了。重点是,我们可以设想代数公式的不止一种运用;而每一类运用都可以反过来被写成代数公式;但是自然地,这不会让我们走得更远。——运用仍然是理解的标准。
其他阴谋培育错误直觉的、诱人的过度一般化还有:(a)从熟悉的、明晰的遵循规则行为(它显然确实能够解释服从的倾向)不合理地外推到相对来说技术的/理论的、隐含的遵循规则行为;(b)从其使用倾向被其意义所可信地解释的、公开的词语(也就是声音)出发——只要这些意义和相关词项在思想中的使用倾向是同一的——不合理地外推到这些思想语言本身;以及(c)关于隐含的规则和思想语言中词项的意义,从它们能解释一批特定的倾向性事实这回事,不合理地外推到他们必须能够解释相应的一般倾向这个结论。
[24]对这种减缩性假定的支持,并不只是来自对我们的真之谓词的功能和意义的考察(见Horwich,1998),而也是来自如下事实:就像刚才论证的,只有这种假定才能给出一种非怀疑论的、有解释力的关于意义的恰当看法。
[25]看上去或许有些奇怪的是,尽管我认可在意义现象上接受一种科学的、自然主义的视角,但是我特别提出的那种进路,却和语言科学里面流行的正统观点基本上是相左的——按照这种正统观点,意义–事实应该同要满足的条件和真之条件是同一的(或者是从中抽象出来的)。但是,我拒斥真–理论语义学框架的理由就在于刚才论证过的东西当中:也就是说,克里普克的反自然主义结论,是他隐然接受这个框架的不可避免的结果。进一步的讨论,见Horwich(2009),和Horwich(2010)的第8章。
[26]对于“非真正的”事实(按照克里普克看上去主张的那种意思)所说的一个更熟悉的例子,是杀人是错的这个事实。从情感主义/表现主义的观点看来,只要我们接受“杀人是错的”,我们就应该接受(在减缩的意义上)存在着这样一个事实;但是这个事实不会是因果链条的一部分;尤其是,它的存在并不能解释我们对它的相信。
[27]请注意,这种将“真正的事实”当作“因果性/解释性/自然主义的事实”的解释是很仁慈的,因为它允许克里普克(从他的反倾向主义等等)推论出不存在真正的意义-事实。
另一种不那么仁慈的选择是,认为他隐然使用着的“真正的”“坚实的”事实的观念是臭名昭著的难以捉摸,实在论–反实在论的争论就是特别地集中在这个概念上(Fine,2001)。这种所谓真正事实的观念是非常惹争议的:争议不仅围绕着它的内涵和外延,还围绕着它的存在本身。可以论证它不可能是合法的,因为它表达了一种糊涂的观点:物理事实有一种特有的存在论权重,这使得它们比伦理学的、数学的等那些仅仅是减缩的事实要“更真”。见Horwich(2010:第13章)。诚然,对这一观念的这种“寂静主义的”取消,可能是不对的。然而,我们依旧需要一些关于“坚实性”的有说服力的故事——某种远远超出克里普克之所提供的东西——才有可能看明白,他反对倾向主义(以及反对关于意义事实的其他说明)的论证,是怎么得出这些事实不“坚实”这个结论来的。
在我看来,还有一种更坏的解释,也就是认为克里普克并不是在隐含地援引一种“真正”或“坚实”的观念,而是主张在词语的意义问题上,根本就没有什么事实(即使是在最弱的减缩意义上也没有)。因为,这不仅(如同已经提到的一样)同他明晰地允许赋予意义的行为能被完美地论证这一点难以兼容,而且也同他想要为维特根斯坦提供一种解读的目的难以兼容——维特根斯坦的元–哲学是众所周知地反修正主义的【关于这最后一点,见Baker and Hacker(1984)】。
[28]对于遵循规则的意义赋予行为,也与此相似。克里普克并没有细化“S在隐含地遵循规则‘同R一致’”(在这里R可能跟语言没关系)的可肯定性条件。然而,只要从他关于意义赋予行为所说的东西做一外推,我们就可以认为,他的观点是我们可被允许暂且接受这样一种东西,只要我们观察到(i)R是S迄今为止的行为大致上符合的所有简单的规律性中最简单的,以及(ⅱ)这种行为是接受纠正的。但是这两个观察中的第一个是一种标准的归纳证据,证明R是支配S的行为的一条理想法则——无论是过去、现在、将来还是反事实的情况。所以,为什么不把这个结论当作是构成“S遵循规则‘同R一致’”这回事的事实的第一个组件呢?——这就是我们的直接解法啊!
[29]还有其他评论者,将维特根斯坦解释成是在强烈主张语言必然是公共的。这些人包括麦克道尔,在“维特根斯坦论遵循规则”(1984)中,诺曼·马尔科姆,在《无物隐藏》(1986)和“维特根斯坦论语言与规则”(1989)中,还有梅雷迪斯·威廉姆斯,在《盲目服从》(2010)中。至于一种更加精微的观点,要见约翰·V.坎菲尔德的“共同体观点”(1996)。
[30]在PI 243中,当维特根斯坦明晰地将其注意力转向心灵哲学的时候,他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一个人能否设计和运用一门特殊的语言,来描述他自己的“私人情感”——这个“私人情感”理解作(如在PI 272中)情感为他所感到的那种独特的方式(也就是情感对他来说是什么样的);所以这种语言不可能被任何其他人所理解。对于引人认为存在着这种“感受原料”(raw-feels)【也就是感受质(qualia)】的诱惑,克里普克进行了充分的、治病救人的批判。于是,在“私人”一词的一种引申的意义上,他确实否认存在着私人语言——也就是可以提及和描述感质的那种语言。但是他并没有因此而否认某个人通常的语言可以是“个人主义的”——也就是说,不依赖于同任何其他人的非语义关系,也没必要被任何其他人理解。相反,PI 243明晰地将一种私人情感的语言同“只对自己说话、边做事边自言自语的人”对立起来。——“一个看着他们也听到他们说话的观察者,或许能把他们的语言翻译成我们的。”
还有其他人把维特根斯坦解释成对于意义的个人主义持开放态度,这些人包括贝克和哈克(1984,2009:esp. 149-168),科林·麦吉恩(1984:esp. 77-93),还有马尔科姆·巴德(1984)。
[31]这篇文章是基于我的著作《维特根斯坦的元哲学》(2012)的第五章而完成。我要感谢史蒂文·格罗斯和OUP的匿名评审对这一章节可以进行如何改进提出的有益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