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依据《教育法》的这一规定,由各级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或登记注册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所实施的教育为国民教育系列。国民教育系列区别于党校和军事院校举办的教育形式。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也是有区别的。“学校”是指由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或登记注册的、以实施学制系统内各阶段学历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包括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具有颁发学历证书资格的成人学校等。“其他教育机构”指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批准或登记注册、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教育机构。
国民教育系列依据是否具有颁发学历文凭的资格可分为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高等学历教育分为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学历分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四个层次,包括专科、本科、第二学士学位班、研究生班(已停办)、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六个方面。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主要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院实施专科教育。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科学研究机构可以承担研究生教育的任务。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中央党校和十四所省级党校的全日制统招学位研究生也属于国民教育序列。
国民教育系列的高等教育学历分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四个层次;从学历系列上讲,主要包括专科、本科、第二学士学位班、研究生班(目前已停办)、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六个方面[1] 。此外,还包括1970年至1976年普通高校举办的大学普通班。高等教育学历文凭主要有三种,即: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结业)证书、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结业)证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结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