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长时间以来每谈及自律即自由时就总有一个困惑萦绕在脑,那就是为什么每个个人意志里的“道德法则”(实践法则)会是普遍一致的呢?
自律即自由是说理性的存在者自己立规矩自己遵守,所以自律就是自由。可问题是每个理性存在者凭自己的自由意志规定的这个法则为什么会对所有人都有效,也就是说为什么会是普遍必然的呢?这真是一个很大的困惑,直到最近在看了很多论证文章后终算是有了一点点心德。
要想明白康德的这个论证,就必须弄清道德法则的概念、自由与道德法则的关系、绝对命令内涵的必然普遍性以及理性的认识能力。
首先是道德法则的定义。康德对道德法则的定义大至是这样的:一是它不是人必须遵守的规定,而是应该遵守的规定。二是一个行为是否有道德意义是不能从结果或者行为本身来判断,它只能以动机作为评判的标准。也就是说道德法则是纯理性的,他不受经验的束缚,完全出于纯粹理性自身的法则而自己决定自己的行动。三是自由是道德活动的先决条件,唯有自由的人才能自主自觉地,而不是被迫的做出自己的行为,他律的行为或被迫的行为动机是没有任何道德价值可言。其次,要理解康德对自由与道德法则的关系论述。根据他的第三组二律背反的命题,相对于必然的自然因果律,存在着一种自由因果律,即自己是自己的原因,也就是不受感性经验的限制,仅凭理性自身的原因而产生的一个结果的因果关系,因此这时尽管还不知道自由是什么,但可以确定自由是存在的。因为自由的存在,那么可断定道德法则的存在。又因为道德法则的存在,所以自由是实在的。这个论证听起来很绕,容易让人感觉象是循环论证,但仔细思考还是没有逻辑问题的。再次是绝对命令的性质是直言式的应该怎么样与不应该怎么样,是绝对无条件的,是以自身为目的的合理要求。因为任何行为规制都是主观的,都是以我自己的判断为依据,但我的判断同时必须符合理性的普遍要求,或者说,以行为的合理性为自身目的时,我的规制同时也就成为了普遍规律。最后,理性的先天认识形式同样对于意志的动机具有立法作用。
根据上述几个前题,从道德法则的概念出发,可以得出,道德法则做为一种理性自身的法则要求其一定是普遍必然的,因为依据经验不能提供给我们任何道德法则,建立在经验基础上的实践原则只能是个人的淮则,而任何个人行为准则都是主观的,都是以我自己的判断为依据,没有普遍性,所以一个有理性的存在必须把他的准则思想为不是根据个人经验而是根据形式而决定其意志的原理,即立法必须以行为的合理性为自身目的,你的行动﹐要把你人格中的人性和其他人人格中的人性﹐在任何时候都同样看作是目的﹐永远不能只看作是手段时我的个人准质就同时的成为了普遍规律。因此,那个困惑不是每个个人意志里的“道德法则”为什么会是普遍一致的,而是要想成为道德法则就必须是普遍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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