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学习(1/100)最高院指导案例1号——中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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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大纲:(大家可以根据需要跳转至对应位置)
一、中介合同
二、指导案例
三、相关案例
四、相关法条
五、文章小结
一
中介合同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二
指导案例
指导案例1号
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
居间合同纠纷案
核心内容:
衡量买方是否“跳单”违约的关键,是看买方是否利用了该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机会等条件。
如果买方并未利用该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而是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同一房源信息,则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而不构成“跳单”违约。
三
经典案例
龙某在抖音上发布一个二手房源交易信息,周某在抖音上向龙某咨询该房源。后在龙某带领下前往查看房屋并产生购买意向,房主报价230万元,周某报价210万元,龙某跟房主沟通价格谈到228万元,龙某于8月13日联系周某晚上约房主详谈,周某因下班晚未成行,龙某想约第二天面谈,周某回复忙,想跟老公商量一下。8月14日,龙某问周某商量得怎么样,周某回复房主最少卖多少钱,龙某回复与房主见面谈价格,周某回复还要看看其他户型。8月21日,龙某跟房主沟通价格时,房主说房子已出售,是周某主动找他谈的。2022年8月19日,周某夫妇与房主夫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书,同时居间方(B中介公司)在合同书上盖章。
本案中,周某接受了龙某购房中介服务,龙某虽然没有促成合同成立,但是支付了劳务,且是最早带周某看房的中介人,案涉房源不是龙某独家享有,但是周某并无证据证明B中介公司存在带其看房、与买卖双方商谈价格等中介服务的事实,结合房产出售方的陈述,可以确认周某利用龙某提供的交易机会,另选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因此,周某依法应向龙某支付报酬。最终,法院判决周某向龙某支付服务费5000元。
四
相关法条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至第九百六十六条
重点条文:第九百六十五条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五
文章小结
“跳单”的关键是看买方是否利用了该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机会等条件。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在签订中介合同后,所缴纳每一笔钱都应该明确,分清所缴部分为税金、房款还是服务费等,防止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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