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
宗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基本原则:
国家全面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原则;
经营者依法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原则;
交易应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社会监督的原则。
2.消费者的权利
(1)安全权。是指消费者人权的基本内容,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保障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2)知情权。又称了解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选择权。交易应贯彻平等自愿的原则,消费者享有充分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自主选择权表现:
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的权利;
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方式的权利;
自主决定购买或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的权利;
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享有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的权利。
(4)公平交易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和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的权利。此外,消费者还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5)求偿权。是指消费者在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6)结社权。是指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7)获知权。又称求教获知权、受教育权,是指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8)受尊重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习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监督批评权。是指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批评的权利,这是社会监督的重要内容。
3.经营者的义务
(1)履行法定和约定的义务
(2)接受监督的义务
(3)保障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
(4)不作虚假宣传的义务
(5)出具凭证和单据的义务
(6)提供符合要求的商品或服务的义务
(7)承担售后责任的义务
(8)遵守公平交易的义务
(9)尊重消费者的义务
4.国家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第一,立法机关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时,应当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要求;立法机关在把消费者政策上升为法律时,也应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行政机关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
第三,司法机关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有权行使国家强制力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综合练习
5.消费者协会履行的职能
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
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6.争议的解决的途径
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