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历史上的第一部成文宪法——邦联条例 (Articles of Confederation)最初于1776年7月12日在国会提出,并于1777年11月15日被正式采用。
条例在1781年被十三个州认可,其中马里兰是最后一个签署州。这是因为马里兰的人们进行了多方面的慎重考虑,包括签署条例后可能对美国人民带来的种种弊端,其中人们最为堪忧的就是条例可能对人民基本权利造成的侵犯。我们需要承认这些担忧的确在理,毕竟自从经历了来自乔治三世和英国国会的长久压迫后,美国人对“自由”二字的重视就堪比自身的性命——帕特里克·亨利 (Patrick Henry) 的呼吁一直在每个人的心中不断回响:“不自由,毋宁死。” ("Give me liberty or give me death.")
在1781年被第二部宪法彻底取代以前,邦联条例一直是维系整个国家的治理章程。它的主要作者是约翰·迪金森 (John Dickinson),一名特拉华州的州立代表。
处于条例之下的美国仍然保持着殖民时期的“州立政府”形式,并且权力主要被分配在三个部分:管理者,立法部门和司法部门。此时大部分的权力仍然集中于立法部门 (Legislature)。在此期间,投票权依然局限于上流阶层的男性公民,而女性和黑人都没有得到投票权。至于奴隶制度,虽然在北方各州已经被基本废除,但南方各州的经济仍然依附于黑奴所提供的大量生产力。在废奴的道路上,南方花费了太久的时间和代价来权衡利益与人道之间的天秤。
在条例执行期间,初生的美国在各方面逐渐走上稳定的轨道。国会先是签署了巴黎和约 (Peace of Paris) ,以此结束了耗资不菲的革命战争。其次,在1785年制定了第一条土地法 (Land Ordinance),鼓励各州开发新的土地;同时也成立了第一个正式的外交部门来处理战争、航海交易等事务。
可惜这样的平稳并未维持很久——先是经济萧条,后是不断增长的地方偏见主义 (Sectionalism) 使得政府一度摇摇欲坠。各方面不断出现的漏洞和问题让开国元勋们意识到一个必要举措——制定新的宪法。这是下一篇我们将要讨论的内容了。
总体来说,邦联条例为美国现在的宪法奠定和勾勒出了文笔文风和政治思想上的雏形。最为重要的一点是:它让十三个州彼此之间逐渐建立起信任和友谊。不同于独立之前的疏离感,各州之间开始互相帮助,它们一起成就了一个足以抵御外国入侵、能够自我保护的坚实联盟。这个新生的国家在它的版图上站稳了脚跟,开始逐渐强大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