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夜写这篇文章,本是为寻找美国Model Business Corporation Act。而之所以要找这个Act,则源于上午看王涌老师的一篇讲民总法人分类的文章,其中写道民总将法人分为营利与非营利两种,美国的法人分类可作支撑。
结果,在微信上搜到北大邓峰教授的一篇文章,里面说一个美国老案例,其中一句话是这样的:
公司的所有事务应当在董事会的管理下或指导下进行,被告在本案中始终担任这一角色,拥有相应的权威和权力去处置公司事务。
出于法律翻译的职业敏感,我猜测“权威”二字的英文是authority。若果真如此,这句话就越看越“扎眼”了。
Authority自然有“权威”的意思,可以是“权威人士”,可以是“权威依据”,也可以是“权威资料”,但这里的authority显然不是“权威”。
如果翻译合同比较多,了解合同中的representation&warranty条款,会经常见到这个词,说公司有authority and power去签署和履行合同。这里的authority and power应该就是邓教授上面所说的“权威和权力”。
普通的法律翻译都知道,这里的authority是“权限”或“授权”的意思。邓教授作为公司法的行家,译作“权威”,未免有失水准。
为避免不屑,我预先承认,是,这篇文章就是要来吹毛求疵的。
我本以为这些常见词语的意思,应该是人人皆知的。没想到连法学教授也“崴了脚”。看来,我此前写作的前提要修正一下。
不过,要是文章专门为了挑人家错误,难免有些无聊。这里还是要有点其他的内容,顺便聊下自己的感受则更好。
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的解释,authority大致有三层意思:
第一是“权”,具体分为“授权”和“权限”两种。前者以代理权为典型,后者以公权力为代表。两者除法律领域(私法与公法)不同外,结构上并无差异,都属于“授权”。
第二是“公共机构”,这个在法律文件中也很常见。
第三是“权威”,包括“权威依据”、“权威人士”等。
这三层意思是我的概括,词典本身分作6种,有兴趣的可以去看。
下面附赠一彩蛋。
词典还提到Anson的《合同法原理》中对这个词的解释。略有学究气,可能实务人员不大爱看。无奈本人学究习气尚有些,这里拿来与同好分享:
Anson说,authority与contract一词一样,都可分作三个层次:
其一是法律事实层面,指授权行为等;
其二是法律效果层面,指授权行为带来的法律关系,尤其指其中的“权力”的部分;
其三是法律事实的结晶:授权书,也就是我们常见的power of attorney一词的典型含义。
这说法不知道是来自Anson老先生,还是来自该版的主编Arthur L. Corbin?若熟悉Corbin,当知道他是Hohfeld的精神传人,而Hohfeld以法律关系的分类理论著称于世。
写到这不禁想起酝酿博士论文的日子。巧的是,介绍Hohfeld最有力者,正是本文开头的王涌老师。我最初在法大昌平图书馆翻看王老师的博士论文,还是大三那会。等到写博士论文,用Hohfeld的理论,已经是七年之后。而此刻写这篇文章,又一个七年过去了!
啰嗦这么多,这里只分享Hohfeld理论中的一个知识点,希望能有助于理解,进而有助于翻译。
若知道Hohfeld的理论,当知道power不限于“公权力”,其含义大致与我们所说形成权接近,但不限于此,处分权也是一例。
所以,这里的authority和power其实大致是同义词。在广义的“权利”层面,power范围可能略大一些。
无奈“权利”和“权力”的区分,在法律界几乎已成定论。我不知道它的来源如何,是否完全正当,但对于理解power的含义确实成为一道障碍。各位若处理英文法律文件,切记抛开这一“成见”。
最后的最后:
是在写博士论文期间,我学到,一篇文章真正有价值的,或许不在它的主题,而是通往主题结论途中那些散落的识见。这一认识让我的博士论文写作有趣了不少,其过程有如藏宝,真正懂的人不会过门不入,但我更期待那些“误入歧途”者,他们收获的是意外的窃喜与深深的理解。精神传承在此之间发生。我希望这篇文章也能有此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