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区分路线图:
对实害对象及实害结果持何种心理:①过失(或意外事件):打击错误;②故意(包括间接故意)→行为时对实害对象的身份有无认识错误:如果有:对象错误;如果无:无任何事实认识错误(可称为间接故意的类型)。
判断路线图的第一步,判断行为人对实害对象及结果持何种心理。甲设置在公共道路路障,想摔死骑摩托车的乙,此时甲一定会认识到,在公共道路设置路障很有可能将其他骑车的路人摔死,即使是偏僻路段,也会有这种认识。这表明甲对其他路人的死亡持放任的态度,这是一种间接故意(也是概括故意)。结果路人丁骑车摔死,这种死亡是在甲的间接故意的认识范围内。由于甲对实害对象及结果不是持过失心理,由此排除了甲构成打击错误的可能。
判断路线图的第二步,判断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对实害对象的身份有无认识错误。甲在设置路障时,对实害对象丁、欲害对象乙的身份并没有搞混,并没有认识错误,没有“误将丁当作乙”的心理活动。因此,甲不构成对象错误。甲没有任何事实认识错误。由于甲对实害对象丁的死亡持间接故意,因此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2)早期理论的不足
早期理论根据结果发生时甲的心理来判断。第一步,以结果发生时为标准,判断行为人对实害对象的身份有无认识错误。依此判断,从结果发生时看,甲“以为死者是乙,实际是丁”,因此属于对象错误。然而,这种看法不仅违反了“行为与故意同时存在原则”,而且导致打击错误均成为对象错误。
认识错误的本质是主观认识与实际发生事实不一致。如果一致,则不存在认识错误。判断“主观认识”与“实际发生事实”是否一致,需要注意主观认识的时间。“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中的主观认识,是指行为时的主观认识,而非结果发生时的主观认识。考查行为人的故意及认识内容,应以行为时实施为准,而不能以结果发生时为准。这便是“行为与故意同时存在”原则(同时性原则),是“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的子原则。
“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包括两个一致性。一是内容上的一致性,也即主观认识内容与实际发生事实是一致的。二是时间上的一致性(同时性)。这是指,虽然法官在分析案件时,先审查客观要件,后审查主观要件,但是,犯罪人在犯罪时,不是先实施客观行为、再产生主观故意,而是在主观故意的指导下实施行为,在时间上具有同时性。
早期理论在讨论“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及事实认识错误时,重视内容上的一致性,忽略时间上的一致性。也即,用结果发生时行为人的心理活动来判断对象错误。实际上,根据“行为与故意同时存在原则”,应该用行为时行为人的心理活动来判断对象错误。
若用结果发生时的行为人心理判断,不仅会导致所有的间接故意案件都成为对象错误,而且也会导致所有的打击错误都成为对象错误。
例1(安装炸弹案),甲欲炸死乙,来到乙家车库,在乙的轿车上装了炸弹。甲知道乙的妻子、儿子有可能开这辆车,但不管那么多了。第二天,乙的妻子丙开车时被炸死。按照“两步走”标准,第一步,甲对实际侵害对象及实害结果(丙的死亡)持间接故意心理,因此甲不构成打击错误。第二步,甲在行为时(安装炸弹时),对丙、乙的身份不存在认识错误,不存在“误将丙当作乙”的心理活动,因此甲不构成对象错误。按照早期理论,在结果发生时,甲以为死者是乙,实际是丙,因此属于对象错误。这种看法显然错误。
例2(邮寄毒酒案),甲欲毒杀乙,给乙寄毒酒,快递员投递错误,投递给丙,丙不知情中毒死亡。甲对实害对象及结果(丙的死亡)持过失心理,因此甲属于打击错误。按照早期理论,在结果发生时,甲以为死者是乙,实际是丙,因此属于对象错误。这种看法显然错误。可见,这种早期理论标准无法真正区分对象错误、打击错误及间接故意的案件。
特别提示:当年对本题的参考答案认为,甲构成对象错误。这是当年早期理论时代的观点。这种观点后来得到修正。
(二)丙的间接正犯问题。
间接正犯的成立条件是:对实行者具有支配力。一个人对他人能形成支配力,主要源于两种情形:一是强制手段。典型情形是,强迫被害人实施自损行为。例如,君叫臣死,臣不得不死,大臣被迫自杀。皇上对大臣具有支配力,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二是欺骗手段。典型情形是,欺骗被害人实施自损行为。例如,甲明知前方有陷阱,欲杀害乙,欺骗乙开车前往。乙掉入陷阱死亡。甲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
本题中,丙的确利用了甲的行为。但是应注意,丙能够成为间接正犯,要形成支配力,但不是对甲形成支配力,因为当丙欺骗被害人丁时,甲的行为已经实施完毕,丙对甲的行为并没有支配力。丙能够成为间接正犯,利用的是被害人丁的不知情,欺骗丁自行陷入死亡之地。丙通过这种欺骗对被害人丁形成支配力,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司法部公布的答案认为D选项结论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