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疫”义(一):“新冠”疫情期间非重点疫区回来的人员在被单位要求隔离的期间能否到小区(不出门)门口取食物快递?

文/厚积薄法

前引:法律谚语云:“法律的生命在于运用”,抽象的法律条文正是通过一个个鲜活的案例才被人们认识、接受。作为一个法律人,见证庚子年中此国之大难,亲历其中,预备以目之所及、耳之所闻、身之所体,从小处着眼,作一些通俗易懂的法律分析,或者做一些有建设性的正能量建议,不求深刻于专业,只为科普之大众,也算用这一种形式,行爱国之心,参抗疫之事业。

前不久一个网友向我发来一个问题,说他从老家过年回苏州,在向社区报备时,社区表示他的家乡不是重点疫区,不用强制隔离,如果单位要求他隔离他也要隔离,但不属于强制隔离。在向单位请示后,单位果然要求他隔离十四天。于是他再次电话问社区,这种单位要求的隔离,社区有什么要求,食物方面是否有人送上门,社区回答,这属于自愿隔离,社区不提供食物配送,社区只对重点疫区回来的人提供每两天一次的食物配送。当问到食物怎么解决时,社区表示他可以叫外卖然后到门口,然后到门口去取菜。网友继续追问社区,这种非强制性的隔离,不是居家隔离吗,怎么能出门?如果出了家门在小区内部被感染了怎么办?社区层面对居家隔离有规定吗,规定里是怎么要求的?社区回答说,社区和志愿者人员有限,小区内人员太多,没有办法保证送菜,社区方面对自愿隔离人没有规定,如果担心责任和生命安全的问题,可以一次性买足十四天的食物,隔离期间不出门。

网友表示,幸好他回来的当晚买了一些食物,虽然不够,但是配合上冰箱里的食物,他在十四天内没有出门。

但是,这个问题,引发了我的思考:被单位要求隔离的非重点疫区回来的人,能否出自己的家门到小区门口取菜(不出小区)?

我查了一下百度百科对“强制隔离”的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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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查了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里对“隔离”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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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防治法里只有第三十九条对强制隔离做了规定,但没有具体规定强制隔离的内涵、外延,也没有细化规定。该法中没有“居家隔离”、“自愿隔离”的概念。

也就是说,法律层面,没有对强制隔离以外的隔离形式的具体法律义务作明确规定。强制隔离的法律义务也没有予以明确,仅有对未满隔离期擅自脱离治疗做了规定。从这个层面上讲,重点疫区回来居家隔离的人员,因未有治疗措施,尚且不适用该规定。

接下来,我搜索了苏州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的10条通告。因没有设立专门网站,只能用搜索引擎搜索,没有搜到第1、2条通告。

将十条通告里涉及“隔离”一词的罗列出来。

第3条通告第2、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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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条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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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条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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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条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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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以上各通告,可以发现,居家隔离的名词出现了,但它指的是湖北回来或与湖北接触过的人员。而且,没有自愿隔离的词汇出现,也没有表达相同意思的语句出现。

因此,严谨地说,这种隔离,是传染病防治法上的“强制隔离”以外,基于紧急情况发布的行政命令中的一种强制性的隔离措施。

也可以得出结论,官方层面的疫情防控指挥部没有对单位要求的这种隔离作出规定,也就是说,官方文件里找不到依据来说这种隔离能做到什么,不能做到什么。

而单位发布的文件,网友也没有提供。即便提供了,我也不会评论。因为那不仅涉及单位文件不宜传播外,还有一个原因,那就是这个文件没有法律层面的约束力。即便如此,疫情当前,单位保守的规定也具有现实意义,网友作为员工,遵守单位规定,也即为大局作贡献,有正面意义。

但我这里要说的是法律层面,这种单位要求下的“自愿隔离”,实际上是一种倡导,被隔离人一般具有较高的配合意识,也能很好地完成。不过,法律层面讲私法行为“法无明文规定即自由”,被隔离人在响应倡导之余,为保生存,而在相对封闭的小区不出去,隔着门,在食物确实不够支撑的情况下,可以在戴上口罩等护具,到小区门口,非接触式地取外送的食物。实际上,现在外卖也进不了小区,只能送到小区门口,很多小区也设置了货架,专门放外送食物,由卡口执勤人员通过小区大门,递给在里面等待的人。

但是我也要说,即便“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但既然响应了倡导,自愿居家隔离,还是尽量少出门地好,当前未知的疾病传播甚广,为了国家层面更快地控制疫情,也为了自身的安全,在食物不足以支撑十四天或者家中有人需要服用其他疾病药品不得不外出的情况,可以外出一次到两次,天天出门取货或者到小区里溜达,显然是不可取的,实践中我们也看到小区里有志愿者对那些从未离开苏州或者隔离期满,但在院子里溜达的人,进行劝返回家的举措。

当然,最好的方式,还是像那位社区人员说的那样,一次性买足十四天的食物,或者,尽量用一些其他方式克服一下,例如,买成袋的米和面回家自己做,减少买食物成品,这样饭菜也就够吃了。

最后,还是要高呼,团结!爱国!此疫必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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