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个学生问我:恋爱同居时遭受暴力算家庭暴力是吗?而虽然恋爱,但没有同居,受到伤害也算不上家庭暴力?只能是故意伤害,是这样理解吗?
原来以为是很简单的问题,细想还真不容易回答。
首先是要明白什么是家庭暴力。
自人类开始组建家庭以来,就伴随家庭暴力的发生。在中国家庭暴力中,受害者多半为妇女,而老人,儿童和男性的比例也有所上升。随着社会的发展,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已经不是妇女的专利。男子遭受家暴的新闻也时有所闻,而且经常是收到嘲笑而非同情。
家庭是家庭暴力产生的前提。没有家庭,即没有家庭暴力之说。
我国法律不认可同居关系的合法性。因恋爱同居不是法律意义的家庭。所以遭受暴力不算家庭暴力。只能按因恋爱而引发的暴力按伤害处理。恋爱没有同居的更是属于伤害行为了。
2015年我国人大通过,2016年3月1日施行了一部专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同时规定,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国家开展家庭美德宣传教育,普及反家庭暴力知识,增强公民反家庭暴力意识。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的规定:虐待家庭成员,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家庭暴力是属于自诉案件,受害人要求依法处理的,公安机关才能受理,受害人未向公安机关要求处理的,公安机关不予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