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在推送之前的一些话。
阿飘建议对本文质疑的业主可以拨打“12345”市民热线,咨询市住建局:小区开发商(要完整、正确告诉市民热线:小区名字)在违规交房的条件下,物业服务公司能否收取物业服务费?
今天阿飘在整理留言时发现一类较为严重的问题,留言普遍反映了物业服务公司违法乱收费、收费不规范的问题。以下是阿飘对多数问题的整理:
1、问:开发商尚未交房,物业公司开始收取物业服务费?
答:物业服务公司的做法是违规的。因为根据《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中
第四十条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已出售但因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付给业主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物业依法交付业主后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全额交纳;但建设单位在出售物业时向业主承诺赠送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按照承诺赠送的费用交纳。
2、问:才买的新房,高高兴兴去收房,结果按照规定缴纳了物业服务费后,还要被物业公司要求另外缴纳电梯维护费、装修垃圾清运费、装修管理费?
答:如果物业服务公司在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后,还要求业主另外缴纳电梯维修费,这一做法是违规的。而装修垃圾清运费是需要业主按规定缴纳的,但物业服务公司不得擅自向业主收取押金或管理费等其他费用。
因为根据海口市住建局贯彻发布的《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和《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要求,
其中《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中,
第七条 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由人员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和维护费用、绿化养护费用、清洁卫生费用、秩序维护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办公费用、管理费分摊、固定资产折旧以及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组成。
《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中
第三十九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与物业服务企业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协商具体收费标准,报所在地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不得超过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标准,并由物业服务企业报所在地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物业使用人公布物业服务费用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对此有权查询。
(三)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
(四)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之外自行提供的服务,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拒绝接受服务和支付费用。
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水、电费用等,由业主根据实际消费分摊。具体办法由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未将生效物业服务合同按时报送备案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向业主公告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未向业主、物业使用人公布物业服务费用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未将有关资料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报送备案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报告的。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将物业收费标准报所在地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款、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收取额外费用或者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至2倍的罚款。
业主委员会违反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未向业主、物业使用人公布物业服务费用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业主委员会超越职权作出决定,或者作出与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无关决定的,同意作出该决定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问:装修垃圾清运费具体如何计算?
答:根据《海南省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费标准管理暂行规定》中
第六条 具备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条件的城市可以收取建筑垃圾处置费。海南省的建筑垃圾处置收费标准为固定场地处置费:海口、三亚每立方米8元;琼海、儋州、文昌每立方米6元;其他市县每立方米4元。异地回填处置费:原则上按不超过固定场地处置费的一半收取,具体费用由双方各负担一半。
建筑垃圾实行有偿委托清运,具体费用由清运单位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和个人协商。
以上是阿飘今天花了5小时的吐血整理内容,附上参考文献和扩展阅读,欢迎各位朋友留言咨询。
edit by Apiao
上期回顾:
国家对商品房交付条件的具体规定有哪些?
参考文献:
1、《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9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7]2285号)
3、《海南省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费标准管理暂行规定》(琼建城[1996]134号)